浅谈行政不作为中的国家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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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与行政作为相对应。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行政腐败,是现阶段影响服务型政府形象塑造的消极因素,不符合我国法治政府的构建要求。如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公务人员因为行政不作为行为而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国家赔偿将会是最直接的救济行为。但是在国家赔偿中,涉及到行政不作为的内容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国家赔偿落实的有效性不容乐观。基于此,本文重点针对行政不作为中的国家赔偿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
  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能为”“当为”却“不为”,既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使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了损失,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违法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市场的主要服务者,行政机关有着干预以及宏观调控的职能,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其职能,就会对市场经济参与者的积极性造成影响,限制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行政不作为并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宗旨,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最大阻碍。如果因为行政不作为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一旦提起诉讼,那么针对当事人损失的弥补,就只有国家赔偿这一种方式。所以,相关司法部门应当加大审查力度,保障当事人的赔偿落实力度。
  一、行政不作为中的国家赔偿问题分析
  (一)行政不作为法律体系不完善
  分析《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发现其只涉及了行政作为的违法行为,而忽视了行为不作为的违法问题。另外,分析我国以往的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发现只包含国家赔偿不作为、行政处罚不作为等为首的16种类型的不作为行为,但是并没有涉及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也没有涉及与社会公益行政不作为相关的案件。由此可见,我国的行政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司法实践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立法机关应当早日将行政不作为体现到国家赔偿的法律体系中,加强行政不作为的立法。
  (二)赔偿范围狭隘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针对行政赔偿的范围的规定为“行政赔偿只针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对当事人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只赔偿物质方面的损失,不赔偿精神方面的损失。”正是这一规定,使得行政赔偿的范围受到了限制,受侵害人的合法赔偿权益被剥夺。另外,国家赔偿范围也相对狭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使得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由此可见,我国的行政赔偿应当突破直接损失以及物质损失的局限,在一定原则下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为当事人应当获得的合理赔偿提供保障[1]。
  (三)赔偿落实力度不足
  现阶段,我国还存在着行政赔偿得不到落实的问题。因为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对等的关系,行政赔偿决定的落实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而司法部门又有着较强的独立性原则,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都无权干涉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但是实际情况却是,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存在着非常微妙的关系,不仅行政机关可以给法院的审判行为施加外在压力,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而且因为受到法律滞后性的影响,法院也无法干预行政机关的延迟履行行为或者不履行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中的国家赔偿问题的优化对策
  (一)完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目前,针对行政赔偿范围,我国施行的是“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模式。但是“列举式”大多体现在行政赔偿范围中,“概括式”大多体现在总则中,所以在实践过程中一般以“列举式”来进行行政赔偿范围的明确。但是又因为“列举式”立法模式的影响,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尤其在现阶段的行政救济中,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范围依然限定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及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范围内,其滞后性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快速发展。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要扩大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范围,加大行政不作为的立法力度。
  另外,行政不作为中国家赔偿落实力度不足,也受到行政管理以及监督机制不完善的影响。正是因为行政管理机制的疏忽,行政不作为问题才会日益突出。只有加强行政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才能够从根本上避免行政不作为问题的出现。对此,首先要构建公众媒体监督行政行为实施体系,引导公民参与到行政监督当中,加大行政监督力度,实现行政行为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其次要完善行政不作为中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针对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国家赔偿的行为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警告。最后,要加大法律权威的维护力度,提升法治政府的形象,增大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成本,通过内部管制以及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来进一步规范行政不作为中的国家赔偿的落实[2]。
  (二)发挥审判机关的积极引导作用
  当事人要求赔偿,既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提出。但是,如果行政不作为行为已经发生,那么行政机关一般会不予理睬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赔偿问题。这样,当事人关于赔偿的要求就会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的赔偿实现方式就只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通过诉讼来满足当事人的赔偿要求。而在国家赔偿中,审判机关具有终局性关键作用。第一,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需要对行政不作为诉讼做出公正的裁决。针对行政不作为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就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国家赔偿的裁决。同时,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受损情况以及生活状况保证赔偿裁决的合理性。第三,在国家赔偿的执行过程中,审判机关应当积极主动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履行情况[3]。
  三、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立法方面并沒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行政不作为的范围划分也不明确,我国也没有制定并完善行政不作为中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实践过程充满阻碍。行政不作为行为不仅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严重影响了法治政府以及服务型政府形象的塑造,使得公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进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应当完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增大行政不作为的违法犯罪成本;同时发挥审判机关的积极引导作用,积极弥补当事人的损失,落实行政机关对于国家赔偿,降低并逐渐消除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婷婷.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问题研究[D].渤海大学,2018.
  [2]詹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 2017.
  [3]刘巧.行政不作为中的国家赔偿问题探析[J].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38(04):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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