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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津、法规男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