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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六项改革之一,是今后检察机关的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而检察宣传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检察事业的核心价值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下面,笔者将结合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浅析检务公开与检察宣传之间的关系,并就新形势下检察宣传如何更好服务检务公开提出几点建议。
一、检务公开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检务公开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检察制度改革而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我国检察机关增大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促进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公正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检察机关清正廉洁、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和必然要求。
(一)深化检务公开是推动检察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实行检务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全面了解检察工作,有利于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也正是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的价值追求。
(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重要保障。公开是公正的保证。要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必须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社会公开;把执法办案可以公开的过程及结果,一律向社会透明,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三)检务公开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推行检务公开,敝开大门,主动、深入地接触和联系群众,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最迫切、最急需的問题,又让群众充分了解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这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对于促使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宣传的定义及重要性
检察宣传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就检察职能、法律政策、检察工作等内容向社会和人民群众所作的讲解说明与新闻报道。目的是提高公民法律水平、推动国家法治进程、预防犯罪和弘扬检察队伍形象与精神面貌,为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检察宣传是检察机关发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体作用的重要体现。检察宣传通过对法律政策、检察职能、检察成果的正确解读,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强化公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净化社会空气,不断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从而为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基础条件。
(二)检察宣传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发现案源和预防犯罪。检察宣传既是检察机关作的自我宣传,也是针对人民群众开展的普法教育。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即检察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检察宣传,可以普及法律知识、预防潜在犯罪;人民群众通过了解检察职权和公民权利,可以举报职务犯罪、监督检察工作,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开辟案源和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良性互动。
(三)检察宣传是贯彻刑事诉讼依靠群众原则的前提保障。依靠群众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特色,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能搞“神秘主义”、“关门主义”,要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工作程序为前提,保障这个前提的举措就是检察宣传。
(四)检察宣传有利于检务公开,有利于增强当事人法律理性,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违法犯罪分子大多数是法盲,在诉讼过程中,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是被动参与,缺乏根据自身利益和法律规定进行的理性选择。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质量,而且也难以取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检察宣传,有助于当事人的法律启蒙,增强其权利意识和理性选择能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务公开与检察宣传的关系
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目的,在于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便于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司法腐败。从监督特性上来讲,媒体宣传与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共同性,前者行使的是舆论监督职能,后者行使的是法律监督职能。二者在维护社会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共同的作用。随着人们对司法公正期望值的逐步提高,更需要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一)检务公开为检察宣传的全面开展提供了重要平台。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职能知之不多。以往检察机关公开什么、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公开等,均由自行决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检察宣传工作无论从深度、广度上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推行检务公开,明确规定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这无疑为检察宣传的全面开展提供了重要平台。
(二)检察宣传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途径。通过检察宣传,及时反映检察整体工作风貌,增加检察机关的透明度和社会知名度,可以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院的正面评价有很大的提升,对检察机关的不了解会减少甚至消失。
四、新形势下检察宣传更好服务检务公开必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新形势下检察宣传更好服务检务公开,除了必须坚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接近性、重要性、时效性、趣味性原则外,还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检察宣传所求的“亮点”与新闻媒体所需的“卖点”之间的关系。检察宣传的目的是服务于检察工作的大局,其直接目的是追求“亮点”,应当充分反映检察机关有特色、有创新的工作,反映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检察干警的精神风貌等。新闻媒体面对的是社会大众,以满足广大受众的知情权为己任,会在不违反大原则的前提下,去迎合受众的某种需要。总的来说,检察与媒体宣传方向应当是一致的,但也应当看到,新闻媒体追求的有些“卖点”,并不是我们所要宣传的“亮点”。为有效开展检察宣传,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检察宣传所求的“亮点”与新闻媒体所需的“卖点”之间的关系。在撰稿过程中必须正确把握检察宣传舆论导向,讲求宣传的法律、政治、社会效果。对检察宣传报道的内容,应考虑到传播后的社会效果,要坚持正确的引导,尽量化解不良社会情绪,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检察宣传必须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以恰当的宣传方式,适度的报道分寸,宣传和报道那些具有正面宣传价值的法治事实。
(二)要正确处理检察宣传报道中的公开性与保密性的关系。要做好检察宣传工作,必须要树立保密意识,正确处理好检察宣传报道中的公开性与保密性的关系。新闻报道要求有“轰动效应”,而从保密的角度看,检察工作中的一些事项有的则不宜宣传或不宜过早宣传。因此,检察宣传不能一味追求“轰动效应”,抢发新闻。要把握好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检察宣传要服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服从检察工作大局,注重社会效益。二是要注意把握公开报道的界限。在写稿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哪些内容可以公开报道,哪些内容不能公开报道,不宜公开披露或不宜过早公开披露的内容和细节,要坚决不披露或不过早披露,避免给社会公众造成误导。
(三)要正确处理检察宣传中警示教育功能与客观公正立场的关系。检察宣传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教育,在发挥检察宣传警示教育功能的过程中必须要正确处理与检察宣传客观公正立场之间的关系。在检察宣传中,警示教育性的宣传报道占了较大比重,涉及的问题也较一般宣传报道中的问题更为敏感,性质也更为严重,在采写这类检察宣传稿件时要注重客观事实,尽量用事实、事例、案例说明宣传观点和内容,慎用评论性语言,更不应妄下断语,随意给事实定性。要公正、理性,对案件当事人尽量不带倾向性感情色彩,在报道案情时,尽量不使用带有贬义或带有感情色彩的、既不准确又带有煽动性的词语。对案件事实的表述也不宜过分渲染,尽量用翔实的数字、真实的案例阐明报道的观点和内容,既增强报道的生动性,又增加宣传稿件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 2006.6.26
[2]《检务公开论》——侯磊中国检察出版社
[3]《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仇保兴红旗出版社
[4]《对检务公开的认识和思考》—李加冰 福建连城县人民检察院网站
[5]《浅谈检察宣传与三项重点工作关系》—杨希忠 胡秋亮中国法制维权网站
[6]《检察新闻宣传要始终坚持开拓创新服务大局》2010年01月27日《检察日报》
(作者通讯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
一、检务公开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检务公开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检察制度改革而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我国检察机关增大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促进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公正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检察机关清正廉洁、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和必然要求。
(一)深化检务公开是推动检察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实行检务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全面了解检察工作,有利于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也正是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的价值追求。
(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重要保障。公开是公正的保证。要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必须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社会公开;把执法办案可以公开的过程及结果,一律向社会透明,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三)检务公开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推行检务公开,敝开大门,主动、深入地接触和联系群众,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最迫切、最急需的問题,又让群众充分了解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这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对于促使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宣传的定义及重要性
检察宣传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就检察职能、法律政策、检察工作等内容向社会和人民群众所作的讲解说明与新闻报道。目的是提高公民法律水平、推动国家法治进程、预防犯罪和弘扬检察队伍形象与精神面貌,为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检察宣传是检察机关发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体作用的重要体现。检察宣传通过对法律政策、检察职能、检察成果的正确解读,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强化公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净化社会空气,不断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从而为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基础条件。
(二)检察宣传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发现案源和预防犯罪。检察宣传既是检察机关作的自我宣传,也是针对人民群众开展的普法教育。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即检察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检察宣传,可以普及法律知识、预防潜在犯罪;人民群众通过了解检察职权和公民权利,可以举报职务犯罪、监督检察工作,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开辟案源和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良性互动。
(三)检察宣传是贯彻刑事诉讼依靠群众原则的前提保障。依靠群众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特色,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能搞“神秘主义”、“关门主义”,要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工作程序为前提,保障这个前提的举措就是检察宣传。
(四)检察宣传有利于检务公开,有利于增强当事人法律理性,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违法犯罪分子大多数是法盲,在诉讼过程中,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是被动参与,缺乏根据自身利益和法律规定进行的理性选择。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质量,而且也难以取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检察宣传,有助于当事人的法律启蒙,增强其权利意识和理性选择能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务公开与检察宣传的关系
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目的,在于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便于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司法腐败。从监督特性上来讲,媒体宣传与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共同性,前者行使的是舆论监督职能,后者行使的是法律监督职能。二者在维护社会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共同的作用。随着人们对司法公正期望值的逐步提高,更需要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一)检务公开为检察宣传的全面开展提供了重要平台。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职能知之不多。以往检察机关公开什么、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公开等,均由自行决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检察宣传工作无论从深度、广度上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推行检务公开,明确规定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这无疑为检察宣传的全面开展提供了重要平台。
(二)检察宣传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途径。通过检察宣传,及时反映检察整体工作风貌,增加检察机关的透明度和社会知名度,可以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院的正面评价有很大的提升,对检察机关的不了解会减少甚至消失。
四、新形势下检察宣传更好服务检务公开必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新形势下检察宣传更好服务检务公开,除了必须坚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接近性、重要性、时效性、趣味性原则外,还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检察宣传所求的“亮点”与新闻媒体所需的“卖点”之间的关系。检察宣传的目的是服务于检察工作的大局,其直接目的是追求“亮点”,应当充分反映检察机关有特色、有创新的工作,反映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检察干警的精神风貌等。新闻媒体面对的是社会大众,以满足广大受众的知情权为己任,会在不违反大原则的前提下,去迎合受众的某种需要。总的来说,检察与媒体宣传方向应当是一致的,但也应当看到,新闻媒体追求的有些“卖点”,并不是我们所要宣传的“亮点”。为有效开展检察宣传,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检察宣传所求的“亮点”与新闻媒体所需的“卖点”之间的关系。在撰稿过程中必须正确把握检察宣传舆论导向,讲求宣传的法律、政治、社会效果。对检察宣传报道的内容,应考虑到传播后的社会效果,要坚持正确的引导,尽量化解不良社会情绪,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检察宣传必须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以恰当的宣传方式,适度的报道分寸,宣传和报道那些具有正面宣传价值的法治事实。
(二)要正确处理检察宣传报道中的公开性与保密性的关系。要做好检察宣传工作,必须要树立保密意识,正确处理好检察宣传报道中的公开性与保密性的关系。新闻报道要求有“轰动效应”,而从保密的角度看,检察工作中的一些事项有的则不宜宣传或不宜过早宣传。因此,检察宣传不能一味追求“轰动效应”,抢发新闻。要把握好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检察宣传要服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服从检察工作大局,注重社会效益。二是要注意把握公开报道的界限。在写稿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哪些内容可以公开报道,哪些内容不能公开报道,不宜公开披露或不宜过早公开披露的内容和细节,要坚决不披露或不过早披露,避免给社会公众造成误导。
(三)要正确处理检察宣传中警示教育功能与客观公正立场的关系。检察宣传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教育,在发挥检察宣传警示教育功能的过程中必须要正确处理与检察宣传客观公正立场之间的关系。在检察宣传中,警示教育性的宣传报道占了较大比重,涉及的问题也较一般宣传报道中的问题更为敏感,性质也更为严重,在采写这类检察宣传稿件时要注重客观事实,尽量用事实、事例、案例说明宣传观点和内容,慎用评论性语言,更不应妄下断语,随意给事实定性。要公正、理性,对案件当事人尽量不带倾向性感情色彩,在报道案情时,尽量不使用带有贬义或带有感情色彩的、既不准确又带有煽动性的词语。对案件事实的表述也不宜过分渲染,尽量用翔实的数字、真实的案例阐明报道的观点和内容,既增强报道的生动性,又增加宣传稿件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 2006.6.26
[2]《检务公开论》——侯磊中国检察出版社
[3]《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仇保兴红旗出版社
[4]《对检务公开的认识和思考》—李加冰 福建连城县人民检察院网站
[5]《浅谈检察宣传与三项重点工作关系》—杨希忠 胡秋亮中国法制维权网站
[6]《检察新闻宣传要始终坚持开拓创新服务大局》2010年01月27日《检察日报》
(作者通讯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