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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重新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原《实施办法》中有关档案公布的内容作了较大修改,在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中,将原《实施办法》涉及档案公布内容的两个条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四个条款(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对档案公布的概念和具体形式、档案公布的权限、对寄存档案公布的限制及公布档案与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相衔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的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在实施《档案法》和《实施办法》过程中,在档案的公布问题上遇到的一些具体情况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