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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法定理由、群众和基层组织意见(民意)以及党的政策三者是判决离婚与否的主要依据,且各自功能不同,政策在案件审判中占主导性地位,民意可以左右案件审判的进行,法律只是判决理由形式上的补充。解放初期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的婚姻判决书及各地同期的婚姻诉讼案卷,较为准确地反映了这一特殊时期婚姻诉讼案件判决依据的特点,这些特点对我们了解建国初期的婚姻审判乃至整个司法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