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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美国民事诉讼联邦规则对电子发现要求的视角,通过对比分析电子发现与电子文件长期存取在现实中关于用途、元数据(信息包)和信息工作流程(信息流)、收集(归档)范围以及人员这几方面的需求,揭示两者的主体对象虽然都是电子文件信息,但需求却迥然不同这一矛盾。最后,提出了对我国电子证据发展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