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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11月27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强调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由11部委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也将于近日开始实施。新《办法》明确,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