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假一赔十”承诺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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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假一赔十”侵权现象经常出现,由于人们在对该问题上理解不同,因而现实中对该纠纷的解决也存在不同的结果,对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了冲击。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我们有必要清楚认识“假一赔十”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假一赔十”法律性质 法律效力
  
  2008年10月1吕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龙华法庭开庭审理了王先生等3名消費者诉被告深圳市环球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属下的龙华和平展销部(龙华二分店)销售假冒手机,并要求其兑现“假一赔十”承诺一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3日之内向原告赔偿手机价款的10倍金额,分别为1.64万元,1.64万元以及1.37万元,以及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手机检测费500元以及工商查询费60元。这起消费者主张“假一赔十”而胜诉的案件在深圳尚属首例。纵观整个消费领域,不少商家为了招揽顾客,以各种方式对消费者做出“假一赔十”的承诺。但也不泛有一些经营者以假当真、以次充好,打出“假一赔十”的幌子招徕客户。
  
  “假一赔十”的法律性质界定
  
  如何界定“假一赔十”承诺的法律性质?这一问题在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与商家和顾客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但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假一赔十”是商家的单方承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它以买卖合同为生效条件,所以也属于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讲,一旦交易成功,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属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中带惩罚性质的违约赔偿条款。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惩罚性标准是“退一赔一”,但此规定并不妨碍消费者与商家约定“假一赔十”这样的更高违约金金额。依合同自由原则,对“假一赔十”的约定应予以法律保护。
  众所周知,经营者做出“假一赔十”承诺的目的就是促成交易,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交易行为,即视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成立,即对双方有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旦出现了“假”的情况,就会产生“十倍赔偿”的法律后果。尽管商家“假一赔十”做出告示的时间可能先于实际交易时间,但该承诺仍然应当属于双方合同条款中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因为商家的“假一赔十”承诺,消费者便不会与商家交易。商家使用这种方式的促销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承诺也完全出于商家主观自愿的一种行为,也没有受人胁迫,因而商家的这种自愿承诺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应予以支持。反过来讲,消费者的“假一赔十”主张同样应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假一赔十”法律性质应当认定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带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
  
  “假一赔十”的法律效力
  
  首先,“假一赔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上所述,“假一赔十”应当认定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带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一是看它是否符合诚实、公平、自愿原则;二是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民通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若干规定》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约定或承诺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与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很明显,“假一赔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假一赔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均应当受其约束。
  其次,与“退一赔一”是否有矛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该规定即是“退一赔一”。理论界对此看法不一,所以在实践操作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法定的惩罚条款的标准即“退一赔一”,但此规定并不妨碍消费者与商家约定更高的违约金金额,依据合同法的“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的原则与惯例,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假一赔十”约定应当予以法律保护。实践中“假一赔十”难以承兑的主要原因
  一些商家为了招徕更多的消费者,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公然承诺“假一赔十”,但在消费者发现商品为假冒而要求经营者兑现“假一赔十”承诺的时候,商家却往往以各种理由和原因百般推卸责任,从而使得“假一赔十”无法兑现。笔者认为,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市场机制不健全,交易主体的法制意识不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置身于其中的每个参与者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应该损害他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但我们不可否认存在一些商家的欺诈行为。
  我国正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最大的国情。目前,我国大力弘扬构建和谐社会,大力倡导发展市场经济。在转型时期,市场机制并不健全,商家投机取巧、牟取暴利的意识形态依然严重。
  此外,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还很不到位,消费者在主张“假一赔十”时,商家会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责任,消费者往往被商家的这些似乎有道理的理由所蒙蔽,从而最终放弃可以依法主张的索赔权利。
  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步调不统一,处罚力度不严厉。能够影响与约束商家不诚信行为的因素,有道德氛围的熏陶、教育的影响、个人的自律等等,然而这些都不涉及国家强制力,唯有法律才是这些欺诈行为最大的克星。如果法律能成为该欺诈行为最大、最有效的防线,那么卖假的商人就不敢轻易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退一赔一,所以一些商家自认为“假一赔十”的承诺与法律规定相悖,所以将其当做是一句戏言。再者,由于处罚力度不大,现实中,在一些商人看来,“假一赔十”的法律后果并不可怕,因为上当受骗的是众多的消费者,但最终起诉商家的并不多,卖假货牟取的暴利足以应付一个消费者要求承担的“假一赔十”责任。
  综上,消费者得不到“假一赔十”承兑原因是由众多因素造成的。
  
  避免“假一赔十”侵权应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遭遇“假一赔十”侵权后,若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只能忍气吞声。在这些事件中,消费者明显是无辜的,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抵制这种现象,更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从政府部门、立法、经营者、消费者等诸多方面着手,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方面应采取得力措施。政府应该是消费者更好的维权者,政府不能对于这种现象视而不见、袖手旁观。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市场交易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加强宣传,强化规范经营意识,从而使经营者做到诚信经营,真正树立“顾客是上帝”的经营理念。
  ——抓好源头,确保进货质量。在质检时要做到认真细致,杜绝假冒产品入店上柜。
  ——做好严查工作,对一些不法经营者应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迁就,完善和规范市场机制。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有关机关应颁布相关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对该问题明确阐述,使得这一现象有法可依,并使得各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做到步调一致。
  即将于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高额赔偿金。尽管是针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规定的,但足以说明政府已经默认了“假一赔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该法实施后,经营者“假一赔十”就可以有参考依据,商家如果违反,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作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必须提高维权意识,拿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听之任之,“忍一忍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理念不适用于“假一赔十”的事件中。当不法经营者侵害我们合法权益时,我们就该毅然“亮剑”,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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