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多次盗窃"中的"盗窃"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入户盗窃和在公共场所扒窃",也包括其他形式的盗窃在内;在"多次"的理解上,应当从自然观察的角度来看,进行形式的理解,而没有必要比照有关"多次抢劫"的司法解释中的类似规定,对其进行实质解释;理解累计盗窃数额的"多次盗窃",应当在司法解释基本精神的基础上,从保护法益、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的立场出发,进行合理妥当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