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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立法应以公司日益涌现的事实及其组织活动作为立法的现实基础和逻辑起点,那种以国有企业股份制政策改革作为公司立法现实基础的观点应当摒弃;强调联合性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基本特征,“一人公司”只是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一种例外;主张在我国公司法应与企业法并存,以前者调整出资人为多数的公司关系,以后者调整出资人单一的企业关系,二者均可不问出资人在所有制性质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