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近年来,随着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理念的提出,公民参与已成为了政府绩效评估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不可否认,我国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绩效 绩效评估 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 D602 文献标识码:A
一、公民参与绩效评估必要性
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做法是一种先进的制度安排,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为我国政府绩效的评估增加了新的途径。作为政府行为相对人的公民,对政府行为给自己的经济社会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有着最直接、最真切的感受,对政府的绩效最有发言权。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强化政府的绩效与责任意识,改善服务水平,推动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
二、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公民参与在不断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和支持的同时,它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成为了制约政府绩效评估发展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公民参与的能力不足、意识薄弱。
首先,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结构、专业素质和参与能力。但从现实情况看,公民自身知识水平有很大的局限,对政府各项行为的理解能力也不足,使大多数公民的能力素质同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其次,历史上所形成的对权威服从的心理沉积,和中国由古至今的传统政治文化是提倡“恪守庶民不预政务”的本分,抑制了公民的主体意识,使公民在短时间内很难形成独立自主的人格,也很难认识到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无意或根本不愿意介入政治,对国家大政漠不关心,尤其在对政府绩效评估这一活动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公民更加难以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应有的权利和责任。
(二)公民参与机制不健全。
在我们这样一个“行政国家”的时代,绝大部分信息(有人估计至少有80%以上的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由于公众与政府之间交流和沟通机制缺乏,导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十分有限。外加受旧传统、旧体制的影响,我国现实中公务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缺失,习惯于把自己当作“父母官”。这种对公民民主权利认识上存在的根本性错误,使得政府政府不愿意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公民只能根据自我感觉和零散的信息来对政府的绩效作出评估,这就会造成政府不了解公民真正的期望与需求,公众也不了解政府的许多政策和行为,自然就会使政府与公众的关系越来越疏远。
(三)公民参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影响公民参与的热情。我国宪法为公众参与政府管理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但尚未形成健全的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体系;也欠缺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民主运行机制和程序。同时,对于目前开展的公众参与活动,也主要是由党政主要领导推动,一些参与评估的公民代表由上级组织指定,并非通过选举产生,而且上级组织在指定参与主体的过程中,经常会把那些与政府部门观点相左的公民代表排斥在外,或者评估参与主体本身就是政府行为的既得利益者,或者与政府有利害关系,公众的评估主体地位得不到根本保障,自然就会导致问题的发生。首先,会使公民感到无所适从,不知该怎样参与以及该如何去评估,甚至因不明自己所具有的评估权利而不敢轻易去评估;其次,会造成公民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产生大量机会主义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想怎么评估就怎么评估;最后,会挫伤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使公民参与的热情随之消减,甚至还会引起公众的不满,使公民参与以非制度化的形式出现,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
三、促进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路径分析
针对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公民能够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并取得实效,显得尤为重要。
(一)科学界定公民参与者,加强培训。
鉴于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困难性,在选择政府绩效评估的人群时,应考虑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代表性,就是应当从范围广泛的利害关系人中加以选择,能代表一个社会断面,体现各行业、各阶层普通公民的价值取向,具有社会公信力,使各种社会群体均能就政府的绩效发表意见;二是适宜性,即应选择对政府事务了解多、文化水平较高、表达能力较强的人作参评人员;三是广泛性,指的是在可能条件下,本着公开自愿的原则尽量扩大参评人员的范围和数量;四是公正性,指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人立场必须公正,不能将个人的主观好恶或利益追求带入评估过程;五是经济性,是指参与评估活动的人员规模既符合广泛性的要求,从经济成本上来说又被控制在可以合理接受的范围之内。与此同时,还必须对公民进行统一的培训,增强其参与能力,使其有效地进入参与角色。
(二)健全沟通机制,畅通信息传播渠道。
健全的沟通机制,不仅能够拉近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距离,促进他们之间的相互理解,而且能使政府以平常的心态去接受公众的评议,公民也能就政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从而形成良性互动,使公民更加信任政府。有效的沟通机制,首先就要求政府适当的公开政务,只有让公民知道了政府管理活动的具体细节和政策制定、实事过程,公民才能获得相关信息,才能与政府进行商讨和议论,作出客观的评价。其次,政府要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来加强政府与公众的联系,促进政府与公民的交流和沟通,如民意调查、听证会、展览会、媒体宣传等等。
保证信息传播渠道的畅通,才能使公民参与在绩效评估中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要求政府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政府应该全面、客观地公开和发布绩效信息;公开发布政府绩效信息,是实现公民参与的必要途径和参与权利落实的必然要求。公民只有在充分了解政府活动的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有效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使自己的主体地位得到彰显,使自身的利益得到维护。政府绩效信息的客观、公正以及尽可能充分地公开不仅可以帮助公民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予以全面监督和客观评判,化解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同时更有助于公民进行对话,做出价值偏好性的选择,激发公民积极参与评估的热情。
其次,充分运用网络平台来获取信息。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全新的网络时代,它提供的是全新的信息传输介质、开放式的网络平台、“近距离”的对话窗口、高速率的数据统计、多元化的信息处理,这些技术能让政府第一时间公布信息,公民及时获得信息并反映情况,促进政府与公民的沟通。
(三)加快公民参与绩效评估的法制化建设。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在政府绩效评估领域,作为政府的主人———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都应得到法律保障。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公民参与法制化,主要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参与角色。公民参与的角色贯穿于政府绩效评估的全过程,对公民参与角色的重视,不仅体现在政府应该确立公民的评估主体地位,而且要从法律上保证公民这一主体地位的合法化和制度化。 二是公民参与方式。参与角色的完整实现有赖于健全的程序规范和有效的参与方法,有效的参与方法来源于对实践的归纳、总结和提高。并将成为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起到指导和规范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作用。三是公民参与程序。公民参与角色的确定本身已经体现了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程序化内容,其对于构建良好有序的参与制度至关重要。参与程序的法制化保证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有效运行和实施,有利于公共权力的公开透明和公民有效监督,使公民参与常态化和制度化。□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09级行政管理专业13班)
参考文献:
[1]袁岳.新公道:公共管理的新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00.
[2]卓越.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对象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05(11):46.
[3]苏方. 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公民参与探析.知识经济,2008(5).
[4]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5] 梁茵.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中公民参与问题研究.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6]周志忍.政府绩公务员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法商研究,2004,
(7).效评估中的公民参与:我国的实践历程与前景.中国行政管理,2008,(1)
关键词 绩效 绩效评估 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 D602 文献标识码:A
一、公民参与绩效评估必要性
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做法是一种先进的制度安排,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为我国政府绩效的评估增加了新的途径。作为政府行为相对人的公民,对政府行为给自己的经济社会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有着最直接、最真切的感受,对政府的绩效最有发言权。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强化政府的绩效与责任意识,改善服务水平,推动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
二、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公民参与在不断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和支持的同时,它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成为了制约政府绩效评估发展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公民参与的能力不足、意识薄弱。
首先,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结构、专业素质和参与能力。但从现实情况看,公民自身知识水平有很大的局限,对政府各项行为的理解能力也不足,使大多数公民的能力素质同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其次,历史上所形成的对权威服从的心理沉积,和中国由古至今的传统政治文化是提倡“恪守庶民不预政务”的本分,抑制了公民的主体意识,使公民在短时间内很难形成独立自主的人格,也很难认识到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无意或根本不愿意介入政治,对国家大政漠不关心,尤其在对政府绩效评估这一活动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公民更加难以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应有的权利和责任。
(二)公民参与机制不健全。
在我们这样一个“行政国家”的时代,绝大部分信息(有人估计至少有80%以上的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由于公众与政府之间交流和沟通机制缺乏,导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十分有限。外加受旧传统、旧体制的影响,我国现实中公务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缺失,习惯于把自己当作“父母官”。这种对公民民主权利认识上存在的根本性错误,使得政府政府不愿意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公民只能根据自我感觉和零散的信息来对政府的绩效作出评估,这就会造成政府不了解公民真正的期望与需求,公众也不了解政府的许多政策和行为,自然就会使政府与公众的关系越来越疏远。
(三)公民参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影响公民参与的热情。我国宪法为公众参与政府管理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但尚未形成健全的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体系;也欠缺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民主运行机制和程序。同时,对于目前开展的公众参与活动,也主要是由党政主要领导推动,一些参与评估的公民代表由上级组织指定,并非通过选举产生,而且上级组织在指定参与主体的过程中,经常会把那些与政府部门观点相左的公民代表排斥在外,或者评估参与主体本身就是政府行为的既得利益者,或者与政府有利害关系,公众的评估主体地位得不到根本保障,自然就会导致问题的发生。首先,会使公民感到无所适从,不知该怎样参与以及该如何去评估,甚至因不明自己所具有的评估权利而不敢轻易去评估;其次,会造成公民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产生大量机会主义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想怎么评估就怎么评估;最后,会挫伤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使公民参与的热情随之消减,甚至还会引起公众的不满,使公民参与以非制度化的形式出现,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
三、促进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路径分析
针对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公民能够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并取得实效,显得尤为重要。
(一)科学界定公民参与者,加强培训。
鉴于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困难性,在选择政府绩效评估的人群时,应考虑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代表性,就是应当从范围广泛的利害关系人中加以选择,能代表一个社会断面,体现各行业、各阶层普通公民的价值取向,具有社会公信力,使各种社会群体均能就政府的绩效发表意见;二是适宜性,即应选择对政府事务了解多、文化水平较高、表达能力较强的人作参评人员;三是广泛性,指的是在可能条件下,本着公开自愿的原则尽量扩大参评人员的范围和数量;四是公正性,指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人立场必须公正,不能将个人的主观好恶或利益追求带入评估过程;五是经济性,是指参与评估活动的人员规模既符合广泛性的要求,从经济成本上来说又被控制在可以合理接受的范围之内。与此同时,还必须对公民进行统一的培训,增强其参与能力,使其有效地进入参与角色。
(二)健全沟通机制,畅通信息传播渠道。
健全的沟通机制,不仅能够拉近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距离,促进他们之间的相互理解,而且能使政府以平常的心态去接受公众的评议,公民也能就政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从而形成良性互动,使公民更加信任政府。有效的沟通机制,首先就要求政府适当的公开政务,只有让公民知道了政府管理活动的具体细节和政策制定、实事过程,公民才能获得相关信息,才能与政府进行商讨和议论,作出客观的评价。其次,政府要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来加强政府与公众的联系,促进政府与公民的交流和沟通,如民意调查、听证会、展览会、媒体宣传等等。
保证信息传播渠道的畅通,才能使公民参与在绩效评估中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要求政府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政府应该全面、客观地公开和发布绩效信息;公开发布政府绩效信息,是实现公民参与的必要途径和参与权利落实的必然要求。公民只有在充分了解政府活动的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有效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使自己的主体地位得到彰显,使自身的利益得到维护。政府绩效信息的客观、公正以及尽可能充分地公开不仅可以帮助公民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予以全面监督和客观评判,化解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同时更有助于公民进行对话,做出价值偏好性的选择,激发公民积极参与评估的热情。
其次,充分运用网络平台来获取信息。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全新的网络时代,它提供的是全新的信息传输介质、开放式的网络平台、“近距离”的对话窗口、高速率的数据统计、多元化的信息处理,这些技术能让政府第一时间公布信息,公民及时获得信息并反映情况,促进政府与公民的沟通。
(三)加快公民参与绩效评估的法制化建设。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在政府绩效评估领域,作为政府的主人———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都应得到法律保障。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公民参与法制化,主要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参与角色。公民参与的角色贯穿于政府绩效评估的全过程,对公民参与角色的重视,不仅体现在政府应该确立公民的评估主体地位,而且要从法律上保证公民这一主体地位的合法化和制度化。 二是公民参与方式。参与角色的完整实现有赖于健全的程序规范和有效的参与方法,有效的参与方法来源于对实践的归纳、总结和提高。并将成为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起到指导和规范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作用。三是公民参与程序。公民参与角色的确定本身已经体现了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程序化内容,其对于构建良好有序的参与制度至关重要。参与程序的法制化保证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有效运行和实施,有利于公共权力的公开透明和公民有效监督,使公民参与常态化和制度化。□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09级行政管理专业13班)
参考文献:
[1]袁岳.新公道:公共管理的新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00.
[2]卓越.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对象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05(11):46.
[3]苏方. 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公民参与探析.知识经济,2008(5).
[4]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5] 梁茵.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中公民参与问题研究.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6]周志忍.政府绩公务员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法商研究,2004,
(7).效评估中的公民参与:我国的实践历程与前景.中国行政管理,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