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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即国际私法究竟应该包括哪些规范,众说不一,争论很多,在国际上从未有过统一的认识。我国法学界对此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从不同的方面或以不同的方法来调整这一法律关系的规范,都属于国际私法规范。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只是法律冲突规范,至于实体规范则从来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董立坤在《论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文中所主张的就是这种观点。我们认为,在讨论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时,不能单纯地就范围谈范围。确定国际私法的范围,首先必须明确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对象和范围是构成一个法律部门的两根支柱,它们既是有区别的,又是不可分割的。对象规定了一门法律的内涵,而范围则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