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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