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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雇佣犯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表现出多种复杂形式。司法实践中对雇佣犯罪定罪处罚大多局限于典型的雇佣犯罪,这在很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准确性和量刑的适当性。雇佣犯罪所面临的一些难题,也反映了我国刑法中主从犯分类理论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并不适合作为共犯分类的理论,采用正犯与狭义共犯的分类理论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