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对社会保险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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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很多用人单位通过各种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一部分社会保险的受益者,也并不理解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轻易地放弃自己的权利。这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了双重困扰。
  
  缴,还是不缴?这是个问题……
  
  案例一——刚从一所职业学院毕业的小钱,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明确告知小钱:公司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小钱不同意这个条款,可以另行选择工作单位。小钱心想,自己还年轻,社会保险对自己的作用不大,还是先解决工作问题要紧,于是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表示同意公司不为他办理社会保险。
  几个月过去了,小钱一直努力地工作着。但是,一次同学聚会打乱了小钱内心的平静——他得知其他同学都通过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并且,他也渐渐了解到社会保险对劳动者具有的重要意义。第二天一早,小钱就来到公司有关部门,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是,公司拿出了当初的劳动合同,拒绝了小钱的要求,并告知小钱其行为属于违约,如继续坚持的话,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钱不服,申诉至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案例二——2005年6月,小张应聘到一家公司。当谈到待遇时,公司提出,员工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社会保险费,如果员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要从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小张觉得还是多拿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事宜。
  一段时间过后,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公司为小张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已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且,公司已把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包含在工资中发给了员工,以另一种形式为员工提供了保障。
  案例三——一家建筑公司招聘了大量农民工。在办理社会保险时,许多民工得知自己还要负担一部分费用,就纷纷打了退堂鼓。他们认为自己的工作不稳定,办理社会保险没有太大意义,就向公司提出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员工主动提出不参保,可为公司省下一笔费用,何乐而不为呢?于是就同意了他们的要求。
  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了这一现象,便责令公司补办社保手续,补缴保险费,此外,还要给建筑公司一定的行政处罚。而公司则认为,之所以没有办理部分民工的社会保险,是民工自己提出的;既然办理社保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就有权放弃自身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应干预。
  上述三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劳动者都是同意(哪怕是迫于压力)不办理社会保险的。那么,这种通过合同自愿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的条款,其效力究竟如何呢?用人单位可以把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福利形式发给劳动者吗?劳动者可以放弃办理社会保险吗?
  
  社会保险,仅仅是一项权利吗?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律强制推行,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的特点。社会保险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因此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实施互助共济的能力也就越强。
  对企业来说,社会保险既是公民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其自我发展所需要的制度保障。人力资源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更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力量,而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使其在年老、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形下得到保障,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通过社会保险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激发和增强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使企业集中精力轻装上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所以,企业不仅是社会保险法定责任的承担者,也是它的受益者。
  对员工来说,社会保险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参加社会保险能够使员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伤有所助”,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实现宪法所赋予劳动者的生存权和社会救助权。显然,这是员工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同时,社会保险不仅关系到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筹资以实现参保人员互助共济的,每个参保人不仅是在保障自己,也在保障着别人。因此,参加社会保险被法律规定为企业员工的一种义务。作为权利,员工参加保险可获得基本的保障;作为义务,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则无权放弃。
  基于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同时该《条例》还强调,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使全体员工参保,否则,劳动保障部门将予以处罚;员工拒绝参保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招用或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或放弃。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劳动者的权益也将受到损害。
  
  放弃社保,吃亏的仅仅是员工吗?
  
  我们回头来看文章开头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中,虽然公司与小钱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中关于不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公司必须为小钱补办社会保险,当然,应由小钱自己负担的部分,则由其本人补缴。
  案例二中,公司通过合同约定,把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发给员工,显然也是违法的和无效的。因为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在于聚集政府、单位和个人的三方力量来构成社会保险基金,为参保者实现互助互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而不得放弃。所以,公司必须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当然,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以福利形式发放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可以让员工退还公司。
  案例三中,作为劳动者,农民工无权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因为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建筑公司不得以劳动者自愿放弃为由不办理社会保险,因为,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履行代扣代缴职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则要受到行政处罚。
  上面的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思考与启示。当前,很多企业为逃避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往往采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甚至让员工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等手段。这种做法看似聪明,其实是给自己制造法律风险。因为如前所述,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莫说劳动者本人无权放弃社会保险,即使真的是主动放弃(如第三个案例),最终受罚的也都是企业。
  话又说回来,即使有的员工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会因此减少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参加社保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全体员工的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来按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比如有的地方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构成中,企业应按其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则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也就是说,企业的缴费基数是整个企业的工资总额,不管员工是否参加,其工资总额应该是不变的。有的单位将放弃参保的员工的工资从工资总额中减除,以降低工资总额,实际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仍会受到行政处罚。
  一个优秀的企业,不应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更不应该漠视企业员工的生老病死,而应积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从而为员工筑起一道生活的防护墙。更重要的是,企业会因此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创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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