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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传统的乡规民约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西周时期,存在形态延续至清末民国时期。中国的传统文化崇尚“礼化”与“中庸”,千百年来,“非诉”的观念根深蒂固,“私了”是民众最愿意并且可以接受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乡规民约的历史发展与演变,从初始的口耳相传,继而约定俗成,逐渐发展为成文化化的范本,作为一项有特的法律文化传统,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及当时的社会生活关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乡规民约;发展;演变
一、两宋时期乡规民约发展
(一)北宋时期的《吕氏乡约》
关于乡规民约具体起源,因为历史的变迁,考古资料局限,以及大众对乡规民约定性的差异,专家学者观点存在不同认知。但大多数认为,北宋时期著名学者吕大钧在其家乡蓝田制定的《吕氏乡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乡规民约。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德业相劝,礼俗相交,过失相规,患难相恤。以“过失相规”为例,将过失归为15种,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并且制定相关惩罚措施,“犯义之过,罚五百,犯约及不修之过,罚一百”,“凡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士论所容者,及累犯重罚而梭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综上来看,《吕氏乡约》是把官方法规、村规民约与伦理结合起来的。
(二)南宋时期的《增损吕氏乡约》
北宋灭亡,《吕氏乡约》延续到南宋,南宋朱熹将《吕氏乡约》部分规定进行重编修改,后世称之为《增损吕氏乡约》。朱熹曾言:“乡约四条,出自吕氏,今取其书,附己意,增损之,通于今。”他主要对原文部分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改,使条文更加完整,容易被民众接受采用。
总体而言,两宋时期的乡规民约的制定多为民间的自发行为,体现出较大的自治性,其主要作用在于地方教化。但也因其自治性较大,约束不足,造成实际推行效果有限。
二、明朝时期乡规民约的发展
(一)明初期统治者对乡规民约的推动
明太祖朱元璋认为“天下初定,重在教化。”洪武三十年,颁布《圣训六谕》,主要内容为:孝父母,教子孙,睦乡里,敬长上,安生理,毋非为。是明朝时期重要的教化性乡规民约。明永乐年间,取北宋《吕氏乡约》,颁告天下,民众颂行。并使之与《圣训六谕》精神相融合,乡规民约得到极大推广。明初统治者的推广,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了明朝乡规民约的发展与演变。
(二)明朝时期乡规民约的鼎盛发展
明正德十三年,著名学者王守仁制定《南赣乡约》,是南赣地区最早的乡规民约并形成一定的管理组织。其不仅传承了两宋时期乡规民约的教化职能,并且健全的管理使得乡规民约由之前松散的自发形式演变成有约束力的组织。同时《南赣乡约》以官府命令的形式,带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的规定。《南赣乡约》的推行,影响极大,使得乡规民约在明朝时期广泛应用。嘉靖年间,乡规民约因应当时社会需要,进入快速发展时期,逐步形成了明朝时期的社学,社仓,保甲制度较为完备的乡治体系。明朝中后期,乡规民约已由自发的教化组织演变为以官方倡导,集教化、军事、管理为一体的基层组织。
综上来看,明朝整个时期乡规民约的倡行与发展,构成我国一定时期社会发展的重要的法律文化。其快速发展的根本是当时统治者维护统治,巩固政权基础的需要,这也是乡规民约由民众自发逐渐走向官方倡导的主要原因。
三、清朝乡规民约的发展及蜕变
清朝时期的乡规民约,内容上,地区与宗族之间的差异已逐渐消失,开始趋于大同。以服从统治者需求,官方教化为主要特点,乡民自治的属性已被替代。
清初,对乡里民众在思想上进行控制,在县以下采用明朝乡规民约制度。顺治时期,译书六谕,设公所讲解六谕,以广教化。清中期康熙九年,以六谕为基础,颁布“上谕十六条”,试图以儒家纲常伦理教化民众安分守法。雍正二年,在“上谕十六条”的基础上形成《圣谕广训》。清朝统治者对乡村教化的重要性具有深刻认识,乡村教化逐渐演变成其统治基层民众的制度。清末咸丰年间,一些地区设立乡约局,是清朝对乡规民约适用的变相创新。然由于清末社会动荡,矛盾严重激化,多次引发农民起义。进而在维新运动时期,维新人士新思想的冲撞下,乡村教化逐渐开始解体,随着清朝的衰亡而逐渐消失。
总的来说,清朝的乡规民约制度,虽未经统治者立法确认,却被当时官方法律认可并赋予一定法律效力,此阶段的乡规民约在性质上应属于清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乡间法”的形式补足正式法律制度。与此同时,乡规民约制度已完全失去其原本属性,从宋朝时期完全的民众自发演变成为清朝官方控制乡村社会的基层工具。
四、民国时期乡规民约的短暂复兴与消亡
清末民初,西方新思潮卷入,一些试图结合西方思想探索乡村自治新出路的乡村士绅,知识分子等开始改进乡规民约。典型代表当属民国时期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山东邹平等17个县先后依据其乡治理论,制定村规民约,以维护村落社会秩序。由于当时政局混乱,适用环境不具备,其提出的乡村建设运动并未得到全面而实际的落实。就此,在社会各阶级矛盾极其严峻的情形下,民国时期的乡规民约虽经有志之士推动,有些许发展,但最终没能摆脱当时动荡社会的悲惨,在风雨飘摇的年代走向了没落与消亡。
五、结论
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乡规民约在我国传统社会秩序构造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有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北宋时期《吕氏乡约》的出现,使乡规民约以独立的富有浓郁教化色彩的形式登上了历史舞台。明清时期,伴随着官方的介入与渗透,乡规民约的规模和数量在得到较大发展的同时,其自治性质也有所减弱。在历经民国短暂复兴,迫于社会矛盾严重激化,走向衰亡。但不可否认,无论哪个时期的乡规民约,它们对于调整当时乡村社会关系,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和维护传统乡村秩序均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安广禄.我国最早的乡规民约[J].今日农村,1998,(4).
[2]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M] .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 4 月第 1 版.第 439 页
[3] 吴晓玲.宋明理学中的法律[M].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6: 233.
作者简介:
岳晓冉(1988.09~) ,女,吉林四平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乡规民约;发展;演变
一、两宋时期乡规民约发展
(一)北宋时期的《吕氏乡约》
关于乡规民约具体起源,因为历史的变迁,考古资料局限,以及大众对乡规民约定性的差异,专家学者观点存在不同认知。但大多数认为,北宋时期著名学者吕大钧在其家乡蓝田制定的《吕氏乡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乡规民约。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德业相劝,礼俗相交,过失相规,患难相恤。以“过失相规”为例,将过失归为15种,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并且制定相关惩罚措施,“犯义之过,罚五百,犯约及不修之过,罚一百”,“凡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士论所容者,及累犯重罚而梭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综上来看,《吕氏乡约》是把官方法规、村规民约与伦理结合起来的。
(二)南宋时期的《增损吕氏乡约》
北宋灭亡,《吕氏乡约》延续到南宋,南宋朱熹将《吕氏乡约》部分规定进行重编修改,后世称之为《增损吕氏乡约》。朱熹曾言:“乡约四条,出自吕氏,今取其书,附己意,增损之,通于今。”他主要对原文部分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改,使条文更加完整,容易被民众接受采用。
总体而言,两宋时期的乡规民约的制定多为民间的自发行为,体现出较大的自治性,其主要作用在于地方教化。但也因其自治性较大,约束不足,造成实际推行效果有限。
二、明朝时期乡规民约的发展
(一)明初期统治者对乡规民约的推动
明太祖朱元璋认为“天下初定,重在教化。”洪武三十年,颁布《圣训六谕》,主要内容为:孝父母,教子孙,睦乡里,敬长上,安生理,毋非为。是明朝时期重要的教化性乡规民约。明永乐年间,取北宋《吕氏乡约》,颁告天下,民众颂行。并使之与《圣训六谕》精神相融合,乡规民约得到极大推广。明初统治者的推广,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了明朝乡规民约的发展与演变。
(二)明朝时期乡规民约的鼎盛发展
明正德十三年,著名学者王守仁制定《南赣乡约》,是南赣地区最早的乡规民约并形成一定的管理组织。其不仅传承了两宋时期乡规民约的教化职能,并且健全的管理使得乡规民约由之前松散的自发形式演变成有约束力的组织。同时《南赣乡约》以官府命令的形式,带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的规定。《南赣乡约》的推行,影响极大,使得乡规民约在明朝时期广泛应用。嘉靖年间,乡规民约因应当时社会需要,进入快速发展时期,逐步形成了明朝时期的社学,社仓,保甲制度较为完备的乡治体系。明朝中后期,乡规民约已由自发的教化组织演变为以官方倡导,集教化、军事、管理为一体的基层组织。
综上来看,明朝整个时期乡规民约的倡行与发展,构成我国一定时期社会发展的重要的法律文化。其快速发展的根本是当时统治者维护统治,巩固政权基础的需要,这也是乡规民约由民众自发逐渐走向官方倡导的主要原因。
三、清朝乡规民约的发展及蜕变
清朝时期的乡规民约,内容上,地区与宗族之间的差异已逐渐消失,开始趋于大同。以服从统治者需求,官方教化为主要特点,乡民自治的属性已被替代。
清初,对乡里民众在思想上进行控制,在县以下采用明朝乡规民约制度。顺治时期,译书六谕,设公所讲解六谕,以广教化。清中期康熙九年,以六谕为基础,颁布“上谕十六条”,试图以儒家纲常伦理教化民众安分守法。雍正二年,在“上谕十六条”的基础上形成《圣谕广训》。清朝统治者对乡村教化的重要性具有深刻认识,乡村教化逐渐演变成其统治基层民众的制度。清末咸丰年间,一些地区设立乡约局,是清朝对乡规民约适用的变相创新。然由于清末社会动荡,矛盾严重激化,多次引发农民起义。进而在维新运动时期,维新人士新思想的冲撞下,乡村教化逐渐开始解体,随着清朝的衰亡而逐渐消失。
总的来说,清朝的乡规民约制度,虽未经统治者立法确认,却被当时官方法律认可并赋予一定法律效力,此阶段的乡规民约在性质上应属于清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乡间法”的形式补足正式法律制度。与此同时,乡规民约制度已完全失去其原本属性,从宋朝时期完全的民众自发演变成为清朝官方控制乡村社会的基层工具。
四、民国时期乡规民约的短暂复兴与消亡
清末民初,西方新思潮卷入,一些试图结合西方思想探索乡村自治新出路的乡村士绅,知识分子等开始改进乡规民约。典型代表当属民国时期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山东邹平等17个县先后依据其乡治理论,制定村规民约,以维护村落社会秩序。由于当时政局混乱,适用环境不具备,其提出的乡村建设运动并未得到全面而实际的落实。就此,在社会各阶级矛盾极其严峻的情形下,民国时期的乡规民约虽经有志之士推动,有些许发展,但最终没能摆脱当时动荡社会的悲惨,在风雨飘摇的年代走向了没落与消亡。
五、结论
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乡规民约在我国传统社会秩序构造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有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北宋时期《吕氏乡约》的出现,使乡规民约以独立的富有浓郁教化色彩的形式登上了历史舞台。明清时期,伴随着官方的介入与渗透,乡规民约的规模和数量在得到较大发展的同时,其自治性质也有所减弱。在历经民国短暂复兴,迫于社会矛盾严重激化,走向衰亡。但不可否认,无论哪个时期的乡规民约,它们对于调整当时乡村社会关系,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和维护传统乡村秩序均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安广禄.我国最早的乡规民约[J].今日农村,1998,(4).
[2]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M] .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 4 月第 1 版.第 439 页
[3] 吴晓玲.宋明理学中的法律[M].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6: 233.
作者简介:
岳晓冉(1988.09~) ,女,吉林四平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