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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制度下,我国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是“两权分离”,即广告的审批权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权分由两个部门掌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审批管理机关,各级工商部门则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和“处罚法定原则”,违法违规药品广告一旦查证属实,药监部门即应将案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对生产、经营、使用假药的行为,其处罚权由各级药监部门享有。诚然,经营假药与违法广告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竞合”,依照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