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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8月8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出现的“欣弗”不良事件信息,即日起实行每日通报制度。久违了的“每日通报”再度启动,彰显着此次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性。
与“非典”不同,“欣弗”不良事件是一起“人为事故”。国家药监局的初步分析结论说,生产企业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不完整,可能是导致药品集中出现不良反应事件的原因。
在8个省区造成11人死亡的“齐二药”事件刚刚过去不到3个月,华源制药的“欣弗”事件又造成15个省区8人死亡。药品安全事件频发,“齐二药”这样拥有“国药准字”批号的正规药厂、华源这样的大型医药集团,产品尚且不能令人放心,充分说明了当前制假售假问题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造假向制药、食品领域发展,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已经让人无路可退。误用不合格药品加重病情甚至导致死亡的悲惨案例、假药制造的人人自危的巨大恐慌,或许能够促使人们以此为契机,对屡禁不绝的制假售假来一次总清算。
清剿造假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机构代表公权力出马,对查实的造假者进行处罚;一种是赋予消费者最大的权利空间,向造假者讨回公道。以不久前刚“处理完毕”的“齐二药”事件为例,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没收了“齐二药”违法所得238万元,并处产品价值金额5倍的罚款1682万元;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撤销129个药品批准文号,收回CMP认证证书。相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法律和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齐二药”事件中受害者的理赔官司却远远没有完结,受害人的律师联合提出将“惩罚性赔偿”理念引入索赔中,律师们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者并不是惟一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公共卫生事件中,曾多次出现受害者提出“天价赔偿”。比如同仁堂“龙胆泻肝丸”事件后,有北京患者索赔270多万元;2004年广州“毒米酒”事件导致14人甲醇中毒身亡,患者家属要求每人赔偿300万元等。
受害一方认为,药品和食品不是普通商品,事关生命安全,它们的质量容不得多次市场交易来检验;查出一次就该让生产企业倾家荡产。国内消费者所主张的所谓“天价赔偿”与国外的药品受害赔偿比起来,不过是杯水车薪。
2005年8月19日,美国得克萨斯州安格勒顿郡法庭做出判决,认定默克公司生产的消炎镇痛药“万络”导致原告的丈夫死亡,判令美国默克公司赔偿原告2.53亿美元。原告之所以能够获得数亿美元的赔偿,就在于她除了得到45万美元经济赔偿和2400万美元精神补偿之外,还得到了2.29亿美元惩罚性赔偿。得到这2.29亿美元,不过是因为原告的律师发现了一份重要文件——默克公司研究人员曾在一份电子邮件中讨论过“万络”会对心血管产生副作用,如果不向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报告,就可以产生2.29亿美元的利润。法庭遂将之定为非法利润。
将造假企业的非法利润直接判给受害人,既体现了生命的尊严,又极大地刺激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所以,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地方,人们经常能听到诸如某位消费者因长期吸烟去世,遗属获得烟草公司1900万美元赔偿;汽车油箱爆炸,遗孀和孩子获得49亿美元赔偿的事情。高额罚款和消费者的维权热情几乎令假货绝迹。
生产商造假、忽视产品安全,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利润。向厂商提供利润,并被厂商的非法活动伤害的都是消费者,非法利润归还给受害消费者,在法理上是成立的;发动亿万消费者监督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操作上是最可行的。
中国目前授权给消费者追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不多,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一倍赔偿金额”。赔偿标准定得较低,且实施的限制条件较多。因此,人们看到的制假售假案件处理结果,大都是公权力出面执行罚款没收,对责任人的刑事、行政处罚;受害人的补偿一般不被当成重点。
惩罚性赔偿标准较低,不能将假冒企业非法利润转移给受害人,无疑是受到重生产、轻消费的旧观念桎梏。真正以人为本的立法,应该从保护生产转向保护消费者。
当消费者把追罚造假者,直至倾家荡产的权力拿到自己手里,用法律手段发动一场打假人民战争,药厂也好,食品厂也好,就不会热衷于找监管部门“公关”,必须时刻想着不要得罪了消费者。
与“非典”不同,“欣弗”不良事件是一起“人为事故”。国家药监局的初步分析结论说,生产企业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不完整,可能是导致药品集中出现不良反应事件的原因。
在8个省区造成11人死亡的“齐二药”事件刚刚过去不到3个月,华源制药的“欣弗”事件又造成15个省区8人死亡。药品安全事件频发,“齐二药”这样拥有“国药准字”批号的正规药厂、华源这样的大型医药集团,产品尚且不能令人放心,充分说明了当前制假售假问题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造假向制药、食品领域发展,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已经让人无路可退。误用不合格药品加重病情甚至导致死亡的悲惨案例、假药制造的人人自危的巨大恐慌,或许能够促使人们以此为契机,对屡禁不绝的制假售假来一次总清算。
清剿造假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机构代表公权力出马,对查实的造假者进行处罚;一种是赋予消费者最大的权利空间,向造假者讨回公道。以不久前刚“处理完毕”的“齐二药”事件为例,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没收了“齐二药”违法所得238万元,并处产品价值金额5倍的罚款1682万元;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撤销129个药品批准文号,收回CMP认证证书。相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法律和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齐二药”事件中受害者的理赔官司却远远没有完结,受害人的律师联合提出将“惩罚性赔偿”理念引入索赔中,律师们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者并不是惟一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公共卫生事件中,曾多次出现受害者提出“天价赔偿”。比如同仁堂“龙胆泻肝丸”事件后,有北京患者索赔270多万元;2004年广州“毒米酒”事件导致14人甲醇中毒身亡,患者家属要求每人赔偿300万元等。
受害一方认为,药品和食品不是普通商品,事关生命安全,它们的质量容不得多次市场交易来检验;查出一次就该让生产企业倾家荡产。国内消费者所主张的所谓“天价赔偿”与国外的药品受害赔偿比起来,不过是杯水车薪。
2005年8月19日,美国得克萨斯州安格勒顿郡法庭做出判决,认定默克公司生产的消炎镇痛药“万络”导致原告的丈夫死亡,判令美国默克公司赔偿原告2.53亿美元。原告之所以能够获得数亿美元的赔偿,就在于她除了得到45万美元经济赔偿和2400万美元精神补偿之外,还得到了2.29亿美元惩罚性赔偿。得到这2.29亿美元,不过是因为原告的律师发现了一份重要文件——默克公司研究人员曾在一份电子邮件中讨论过“万络”会对心血管产生副作用,如果不向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报告,就可以产生2.29亿美元的利润。法庭遂将之定为非法利润。
将造假企业的非法利润直接判给受害人,既体现了生命的尊严,又极大地刺激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所以,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地方,人们经常能听到诸如某位消费者因长期吸烟去世,遗属获得烟草公司1900万美元赔偿;汽车油箱爆炸,遗孀和孩子获得49亿美元赔偿的事情。高额罚款和消费者的维权热情几乎令假货绝迹。
生产商造假、忽视产品安全,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利润。向厂商提供利润,并被厂商的非法活动伤害的都是消费者,非法利润归还给受害消费者,在法理上是成立的;发动亿万消费者监督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操作上是最可行的。
中国目前授权给消费者追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不多,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一倍赔偿金额”。赔偿标准定得较低,且实施的限制条件较多。因此,人们看到的制假售假案件处理结果,大都是公权力出面执行罚款没收,对责任人的刑事、行政处罚;受害人的补偿一般不被当成重点。
惩罚性赔偿标准较低,不能将假冒企业非法利润转移给受害人,无疑是受到重生产、轻消费的旧观念桎梏。真正以人为本的立法,应该从保护生产转向保护消费者。
当消费者把追罚造假者,直至倾家荡产的权力拿到自己手里,用法律手段发动一场打假人民战争,药厂也好,食品厂也好,就不会热衷于找监管部门“公关”,必须时刻想着不要得罪了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