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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云政办发[2007]15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区域统筹、资源节约、要素共享、环境共保、设施共建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4]19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