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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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由于各方面复杂的原因,很多家庭不幸的走到了婚姻的尽头,离婚对于确实无法正常生活的男女双方来说,未尝不是走向新生活的开始。但离婚后,双方因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又经常引发纠纷,争议最大的就是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年限和支付金额,这两个问题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确实值得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
  关键词:抚养费;离婚;抚养费年限;抚养费金额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45-01
  作者简介:徐洪云(1981-),女,汉族,河北沧州人,东北大学,法学硕士,任职于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
  由于工作的原因,笔者经常接触因为抚养费问题引发的纠纷。前不久,笔者代理了一起因抚养费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王某(女)与张某(男)结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出生于2002年,儿子出生于2007年。2016年6月,王某与张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儿子和女儿均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儿子和女儿抚养费各壹仟元整,直至子女年满二十五周岁为止。离婚后,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到2016年10月。从2016年11月开始,张某再未支付抚养费,王某多次催要未果。2018年3月,王某以两个孩子为原告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张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张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另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1、将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2、将抚养费降低至每人每月6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张某诉称离婚后没有工作,无力支付抚养费,并且法律规定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王某不同意降低子女抚养费金额和支付年限,其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然其中已经约定了抚养费支付的金额和年限,双方均应按照此约定执行。而且,张某是国家二级建造师,一直都是工程的项目经理,收入很高。
  本案有两个关键点:1、抚养费给付年限问题,法律是否规定抚养费必须支付到18周岁止,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抚养费的给付年限,张某是否能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变更抚养费给付年限;2、抚养费给付金额问题,在父母双方已经就抚养费给付金额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张某能否以无工作为由降低抚养费金额。
  关于抚养费给付年限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如果被抚养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能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停止支付。如果被抚养人已经成年了,但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也应继续支付抚养费。因此,将抚养费支付至18周岁仅是一般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
  在实践中,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年限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子女年满18周岁已经成年了,抚养费支付到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止。第二种:子女年满18周岁已经成年,但可能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考虑到被抚养人实际情况及以后生活事宜的不确定性,抚养费支付到被撫养人独立生活止。第三种:抚养费支付到双方约定的期限止。当协议离婚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时,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
  关于抚养费给付金额问题,我国法律规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从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来看,法律要保护的侧重点不是父母的给付能力,而是子女教育和生活的切实需要,父母的给付能力是确定子女抚育费的考虑因素,但不是唯一的确定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子女的成长,生活、教育费用的上涨成为必然,如支付抚养费一方正值壮年,身体健康,却以无工作无收入为由降低抚养费,必将损坏子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关于抚养费的给付年限问题,法律并未强制规定支付到18周岁止,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如果满足相应的条件,支付抚养费一方应当继续支付。在父母双方已经对抚养费支付年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降低抚养费的支付年限,即违背了双方的约定,也将损害子女的利益。如果抚养费的支付年限约定到了子女年满18周岁之后,可待子女成年后,如有争议再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关于抚养费给付的金额问题,应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身体健康具备就业能力,不能以没有工作为由减少或者不支付抚养费。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确实存在特殊情况,无力支付抚养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可相应减少或不支付抚养费。
  虽然父母双方已经离婚,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永远改变不了的事实。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我们应依据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2]。在因抚养费问题引发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保证子女正常的教育和生活,让他们健康成长,以免诉讼引起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矛盾。
  [ 参 考 文 献 ]
  [1]李洋,曹彩雲.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能否调整.上海法院网[EB/OL].http: // shfy. chinacourt. org/ article/ detail/ 2018/01/ id/3145530.shtml.
  [2]张凌宇.浅析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J].时代报告,2015(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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