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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某区某村发现一棉絮(床上用品)生产加工点。该加工点系浙江省泰顺县人胡某租用的民宅,现场检察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加工棉絮(床上用品),所用的原料为工业下脚料,没有标注任何标识,涉嫌为禁用工业下脚料,现场查获用于加工棉絮的原辅材料2捆,成品棉絮80件。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黑心棉”,对现场产品、原材料及生产工具予以扣押,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