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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是法的精髓,它以其特有的恒久性、抽象性和普遍适用性等特点对成文法的滞后性等弊端予以弥补与调整。但其在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等具体执法工作中的适用只能在成文法规则缺失、法条含义模糊、适用法律规则显失公正、法律规则冲突无明确解决方法等时机出现时才能充当其替补角色,而且具体运用时还应遵循相关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