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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驳文戈在《情报杂志》1996年第4、5期连载的《<一场值得关注的辩论>的续篇——就产业概念和信息产业范围再答乌家培先生》。指出产业与商品、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与商品性等经济范畴不容混淆,用一系列有关的产业定义和国内外产业分类实例说明把产业定义在商品上是错误的;指出国内外对信息产业约定俗成的称谓不容忽视,用广义信息概念、我国信息产业规划、国内外信息产业比重等一系列论据说明信息产业的范围局限于信息商品的经营不符合实践的发展;指出学术争鸣的应有风气不容败坏,列举了文戈在辩论中的一系列不光彩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