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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以后,有关物业管理的纠纷并没有明显的减少,与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不明确、权责不清有关.业主委员会不同于一般的社团组织,必然要求教强的行政管理,《物业管理条例》在行政管理的权责与程序上不够明确.业主委员会登记为小区管理机构也混淆了常设办事机构与权力机构的区别,从现有的业主委员会执行业务的情况看,它应该是一个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