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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宪法模式的提出无疑具有很深刻的启示性意义,其中对普通法的深刻辩护,对当今议会民主的批判,以及对宪政制度的创新,都直指当今自由民主政制的核心领域。哈耶克提出的宪法模式也存在三个主要的问题:哈耶克的普通法的法治国理论内部存在不一致性;其有关权力分立原则的独特阐述也偏离了古典政治学家对分权学说的理解;他的工具性民主观导致对民主制度及价值的简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