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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院党风廉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教育、惩处、保护”职能,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根据“泌检发(1999)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法违纪干警实行党政纪处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被谈话诫勉的干警或亮黄牌警告的干警,每人次扣除抵押金50元。 第四条 检察干警凡在营业性食堂就餐的,不论公款、私款,每人每次扣除抵押金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