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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检察监督的若干思考》指出,行政权检察监督在立法上还存在着种种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研究加强行政权检察监督的方式和途径。首先,监督范围过窄。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只限于对行政诉讼的有限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看守、监管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