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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的关系,我国学者们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统一说,二是差别说。关于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本人认为差别说更加有说服力。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仍然是一个独立的责任制度。就其原因,不单单是差别说了所列举的制度构成上的原因,还应当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本身的角度加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