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免责规范构造逻辑的义务类型基础——《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立法方法论之历史性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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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中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即便在侵权法之中,普通侵权和严格责任导向的特殊侵权类型也有义务配置上的重大差别,对不可抗力免责规范的构造逻辑会产生很大影响.《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拟在提取共通因素的基础之上一体化整合《民法通则》第153条、《侵权责任法》第29条、《合同法》第117条等既有规范,该条虽然具有扩张不可抗力免责规范适用范围的积极意义,但没能纠正既有规范抽象过度、对象错位的错误,在立法方法论上值得检讨.《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所产生的体系效应也需要采取“更加体系化、更加具体化”的策略加以联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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