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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立法程序并不是纯粹的制度形态,而是一定价值形态的载体和外化物,它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内涵和价值追求。立法是一个有价值导向的运作过程,而不是一个与价值无涉的机械的纯粹的时间流程。立法程序这一制度的良性运作有赖于其内在价值体系的支持,正是这个由“正义、效率和秩序”等构建的价值体系给立法程序具备了一定的刚性和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