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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我局组织制订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求真务实,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力戒形式主义,扎扎实实地抓好推动、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