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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组织是解决问题和效率取向的而不是规则取向的,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因此,行政组织的这种功能定位使之缺乏一种将习惯制度化的动力,根本不解决习惯制度化的问题,相反,更可能有一种排斥将习惯制度化的倾向。为了保证行政组织这些功能的实现,行政组织的结构必须是一种等级结构或等级结构为主的组织结构与之适应。在等级结构中,行政组织及其人员的行为指向是自上而下的,使来自社会基层的习惯无法自下而上地正式地制度化地进入国家法律之中,改变其民间法的制度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