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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既有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司法判决实证研究发现,案件当事人、裁判者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画面的属性存在争议。司法判决背后的争议显示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画面保护的路线之争。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画面应定性为"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将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符合体育产业发展趋势。《著作权法》修改应该引入"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概念,以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画面提供进一步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