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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2013]104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