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发展进程与美国联邦政府形态的动态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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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对于美国这样一个由多个殖民地逐渐联合而成的国家,战争贯穿其独立、建国、发展的全过程,对美国政治氛围形成、社会制度构建、意识形态塑造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会、联邦、军队各方之间的关系呈现为一种动态博弈,这种动态博弈的走势和关系与美国建国的一系列战争相伴相随。具体说来,战争历史、战争形态、战争文化三方面因素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影响并动态塑造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形态选择及实际运行。
  【关键词】 战争 联邦政府 塑造 文化精神 权力
  柏拉图说过:“一切都是从战争出发来考虑的,至少在我看来我们的立法者是以战争作为其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只有战争的胜利才有真正的意义,与之相比,一切财产与法律都不足道。”对于美国这样一个由多个殖民地逐渐联合而成的国家,战争贯穿其独立、建国、发展的全过程,对美国政治氛围形成、社会制度构建、意识形态塑造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会、联邦、军队各方之间的关系呈现为一种动态博弈,这种动态博弈的走势和关系与美国建国的一系列战争相伴相随。正是这种战争进程中的动态博弈,动态的塑造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形态选择及实际运行。
  一、美国“合众为一”联邦政府形态构建的战争历史缘起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论述联邦制为什么没有扩展到所有国家而只有英裔美国人能够采用它的时候,说到美国只靠着相对完备的法制就避免了联邦毁于一场大战,是因为它没有遇到过令人害怕的战争,这一切得益于美国优越的地理环境。美国本土位于辽阔的北美洲大陆中部,东西两侧的大西洋和太平洋使它几乎与世隔绝,为人们无限发展事业提供了绝佳环境。而在它北边的加拿大只有一百万居民,而且是由两个互相敌对的民族构成。严寒的气候限制了它的领土扩张,而且使它的港口六个月不能通航。在它南边的墨西哥帝国处于不够开化的状态,道德败坏和国家贫穷使得它在短期内难于跻身大国之林。至于欧洲列强,由于它们距离美国太远,也不足为惧。因此托克维尔得出结论,“美国的大幸并不在于它有一部可以使它顶得住大战的联邦宪法,而在于它处在一个不会发生使它害怕的战争的地理位置。”
  但是即便是这样,说这样一个如此大国没有任何的外部威胁未免过于绝对和武断。一方面由于独立战争既要获得殖民地独立,又对君主制度提出挑战,它所具有的突出革命性使得新旧大陆之间产生意识形态上的尖锐对立,导致新生的美国因激进革命的形象而置于一种紧张而微妙的外交关系之中,受到来自保守势力的强大阻挠。另一方面由于无法回避的利益竞争导致外部环境处于不利局面。《联邦党人文集》中对此进行了生动描述:“我们和英法两国是渔业上的竞争者……我们和英法以及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是航海业和运输业的竞争者……在对中国和印度的贸易中,我们妨碍了不止一个国家……我们用自己的船只扩大本国商业,决不会使在本大陆或本大陆附近拥有领土的任何国家感到高兴。”[1]
  由此可见,美国拥有的地理环境优势,并不代表它不需要拥有一个可以确保建立一支强大军事力量用以抵御外敌入侵的军事制度,毕竟美国的建立本身内在包含军事的因素。联邦党人同样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在论证美国应当“合众为一”时,首先对美国历史进行描述,以此来建构合众国建立的合法性,而美国历史首先则是战争的历史。《联邦党人文集》第2篇说道:“他们用自己共同的计划、军队和努力,在一次长期的流血战争中并肩作战,光荣地建立了全体的自由和独立”,[2]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美国人变成了“被最坚韧的纽带联合在一起的同胞”,论及的便是战争如何塑造了美国。既然战争中建立起来的自由和独立是光荣的,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塑造了民族的凝聚与认同,那么战争本身成为了建构合法性的一个重要依据。但反联邦党人并不这么认为,他们将战争看作是“对人民的诅咒”,而且是“最佳意义”上的,他们认为战争“满是邪恶,如有可能,就应当尽力避免”。将两方观点加以分析便能得知,彼此的出发点和关注点不尽相同,由此产生巨大的差异。一方基于事实描述,充分肯定了战争对美国民族精神的塑造,由战争这样一个外部形势压力促使殖民地人民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由此引发整个民族对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精神特质的思考和探索。反方则看到战争背后呼之欲出的中央相对集权的强大的联邦政府,相较于战争造成的流血牺牲流离失所,更多是在担心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这一担忧不无道理,但并不能否定美国民族和国家的塑造与战争紧密相关的事实。其实早在独立战争之前,英法之间的战争不仅让殖民者形成了更紧密的组织和更明确的认同,也促使北美原住民选边站队,从而通过这样的组织形态构建了美国的雏形。[3]
  除去外部威胁,美国是一个由多个殖民地联合在一起的“合众国”,各州享有各自的主权,一定程度上每个州就相当于一个小的民主国,它们曾经同仇敌忾,在反抗殖民统治争取独立的过程中并肩作战。但当外部警报解除面对胜利果实之时,由于各州领土争端、国内商业竞争、联邦公债的分摊、公民个人权利受到的侵犯等等,都可能成为引起冲突的原因。正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谁都无法保证各州未来能够始终团结如一。要避免这一情况,必须建立一个统一主权的政府,以其“使人畏惧的共同权力”来避免内战。关于这一点,霍布斯也有相當明确的论述。他说“因为各种自然法本身,如果没有某种权威使人们遵从,便跟那些驱使我们走向偏私、自傲、复仇等等的自然激情互相冲突。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人们希望安全保障能终生保持,对于这种保障说来,如果他们只在一次战役或一次战争等有限的时期内受某一种判断意见的指挥和统辖那是不够的。因为这时他们虽然能因为一致赴敌而取得胜利,但事后当他们没有共同敌人的时候,或是一部分人认为是敌人的人,另一部分认为是朋友的时候,就必然又会由于利益的分歧而解体而重新陷入互相为战的状态。”[4]因此,在大部分处于外部环境相对和平的时期,联邦政府的内部存在感就显得十分突出了。   二、美国联邦政府军事主导权优先形态构建的战争要义
  托克维尔说道:“在能够影响一个国家的生活的一切事件中,最重要的是战争。在战争当中,一个国家的人民要团结得象一个人似的,共同对敌,为保卫国家的生存而战斗。
  如果问题仅在于维持国内和平和促进国家繁荣,那么只要政府勤于政务,被治者通情达理,人民经常怀有爱国的自然情感,也就够了。但是,当一个国家正在打一场大战时,公民就得付出大量的牺牲和遭受苦难。以为大多数人会自愿服从这种社会要求,那是对人性了解得太差。
  因此,凡是赢得大战的国家,差不多全都身不由己地去加强政府的力量。而在大战中失败的国家,便被征服。一场长期的战争,不是使国家因失败而灭亡,就是使国家因胜利而导致专政。这两个可悲的结局,几乎总是必居其一。因此,一般说来,政府的弱点在战争中暴露得最为明显和危险;而且我已经说过,联邦制国家政府的固有缺陷,在于它太软弱。”[5]
  站在今日的视角来看,托克维尔去美国进行实地考察是在十九世纪上半叶,据他了解当时的美国联邦制不仅没有中央行政集权,就连中央政府集权本身也是不完整的,这就是同实行完整的中央集权国家交战时,这样的国家表现出它软弱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一软弱性,从1812年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中即可显现出来。当时由于受到英国在贸易、政治、军事等多方面的压制,美国最终向英国宣战。根据美国宪法授权的国会可以向各州召集民兵以平息內乱或抵御外侮,以及宣称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时任美国总统曾命令北方的民兵开赴前线。但是,康涅狄格和马萨诸塞却宣称由于利益受到损害而拒不执行命令。这两个州表示,宪法是说在有内乱和外侮时联邦政府有权召集民兵,但是现在既无内乱又无外侮。并且宪法虽然授权联邦可以召集民兵,但同时亦为各州保留了任命军官的权力。因此,按照它们对宪法的解释,即使在战争中,除了总统本人以外,没有一个联邦军官有权指挥民兵。但是,如此庞大的军队只有一个指挥官可谓天方夜谭!它们就是以这样脑洞大开的文字游戏抗拒总统的命令。赞同这种谬论的,包括两州的政府和立法机构,还有两州的法院。于是,联邦政府只好到别处去招募所需的军队。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在1850年宣布,总统的职责与权力都是“纯粹的军事权力”,作为总司令“被授权依法发布命令指挥陆海军的行动”,并以“最有效骚扰、压制并削弱敌人的方式运用军队”。[6]但是总统作为总司令,这一职位所拥有的权力究竟应当如何准确界定,依然存在更模糊也更广阔的空间。毕竟从理论上来说,既然国会可以决定外援、防御和其他拨款,以及相关的立法,联邦政府总统可以直接指挥军队,那么军方既可以形成直接面向国会的组织形式,根据国会立法来具体规定军队的组织形态,同时通过国会的拨款来保持这种形态;[7]也可以直接接受行使统帅权力的总统,在军事指挥之外实施的一系列必要的日常管理。有时为了作战指挥的需要,联邦政府还可以通过人事任命对军队实施控制,进而形成相应的管理规则。
  依据宪法规定,国会有“宣战”的权力,即决定军队是否进入战争状态,而后指挥战争的权力就是总统的了。但是现代战争中常常忽略了传统意义上的“宣战”程序,而总统对军事力量的行政领导权则更加直接和全面,它意味着可以在现代化战争条件下进行更迅速的决断和更全面的调动各方面资源。历史同样印证了这一事实,当美国进入二战中的欧洲战场时,就是一场“还未宣布的战争”,罗斯福总统针对德国潜艇的袭击给海军下达了“当场开火”的命令。[8]此后的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总统都在国会之前做出了军事行动的决策。可见总统所代表的联邦政府权力在战争形态演变过程中得到了扩充和加强。
  三、美国联邦政府“三权分立”形态构建的战争文化精神
  既然联邦政府权力有所增强,为什么美国却没有因此而形成类似于英国这样相对较为“三权混合”的议会制政府?
  可以看到美国宪法在其“前言”中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可以看出,“人民”“自由”两个词被突出强调,体现出美国的国家责任就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正义和自由,宪法正是为捍卫公民民主权利而制定,效忠宪法的军队就是人民的军队,这支军队必须且只能效忠于宪法而决不为压制正义和自由的权力服务。可见,美国的战争文化源于“为自由而战”,为自由而战的“公民军人”成为美国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来已久的民兵制度就是最有力的印证。
  最初美国就是以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快速民兵”的方式投身于反抗英国的战争中。建立民兵的初衷是为了确保美国的民主和自由不受到威胁和侵犯,一方面因为民兵是一种根植于市民社会的一支非独立的军事力量,公民不仅享受自由政府提供的保护,而且要承担保卫国家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宪法规定联邦对民兵这一武装力量进行整体上的统领,但其中的军官任命权和平时的训练则归属各州,通过这种方式来消除联邦政府因掌握民兵而危及自由的可能。
  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战争形态不断发生改变,越来越大规模且高技术战争要求军队不仅要反应迅速纪律严明,而且要具有更高的技术水平与专业化分工程度。一直以来的寓兵于民方式没有统一的指挥,缺乏高技术装备和更专业化的训练,所以逐渐走向衰落。1903年国会通过的《迪克法案》,决定提供更充足的联邦资金支持,成立国民警卫队作为一种常备军之外的具有组织化特征的军队预备力量,与未完成这种组织建设的传统民兵形态形成了明确区分。国民警卫队具有的高度专业化性质,加上以民兵形态作为包装,使之在宪法民兵条款基础上成为一支强势的政治力量,甚至自称为“帝国之内的帝国”。[9]基于国民警卫队这样的专业化建设模式,一系列相关的组织化形态得到进一步延伸与发展,最为突出的就是高中和大学建立的“预备役军官训练团”(ROTC),吸收学生参与到军事训练当中。经过军事训练的公民,重塑了公民军人的传统,他们与统一的、体系化的联邦军队形成了更密切的关联,而不是成为独立战争时期那样区域性的自我组织的民兵集团。与此同时,国民警卫队还积极地借助于宪法中的民兵条款为自身谋取强势的政治地位。   发展到现在,接二连三的枪击案使得美国枪支自由越来越受到世人关注,究其根源,美国公民之所以能随意持枪,同样是美国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在1787年宪法中规定公民有拥有枪支的权利,而且必要的时候可以武装反抗政府。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曾经说过:“一个自由的民族不仅应该武装起来并接受训练,还应该拥有足够的武器和弹药,以免遭受来自某处的压迫,包括他们自己政府的压迫。”
  从“民兵”到“国民警卫队”,再到后来的“全民皆兵”,不难看出美国“公民军人为自由而战”的战争文化使得联邦政府权力总是处在被压制的状态,即使时代发展和战争需要促使其力量或增或减,也始终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此确保公民的自由权利受到保护。
  在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三条中说到:“政府是为了或者应当是为了人民、国家或社会的共同利益、保障和安全而设立的;在所有各种形式的政府当中、最好的政府是能够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是能够最有效地防止弊政危险的政府;当发现任何政府不适合或违反这些宗旨时,社会的大多数人享有不容置疑、不可剥夺和不能取消的权利,得以公认为最有助于大众利益的方式,改革、变换或废黜政府。”基于美国公民对政府权力具有高度的防备警惕,联邦政府行政权总是相对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独立于各州行政权而存在和行使。
  【参考文献】
  [1][2]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 19、9页。
  [3] 李晟:《美国宪制中的军政关系:传统与变迁》。
  [4] 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复 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28-130页。
  [5]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89-190页。
  [6] Fleming v. Page, 50 U.S. 603, 13 L. Ed. 276 (1850).
  [7] 李晟:《美国宪制中的军政关系:传统与变迁》
  [8] 孔华润主编:《剑桥美国对外关系史》下,王琛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年,第 172 页。
  [9] 塞缪尔·亨廷顿:《军人与国家:军政关系的理论与政治》,第 155-160 页。
  作者简介:刘溪(1991—),女,汉,河南洛阳,硕士在读,就读于国防大学政治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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