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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章,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特别加大了政府及其部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责任。《工会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分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