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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保理合同为无名合同,在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当紧紧围绕着合同约定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保理合同,经审查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当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审理。在应收账款未有效转让的情形下,保理法律关系因缺乏必要的前提要件而不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以及银行对应收账款及其转让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是认定银行与债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关键。应收账款未有效转让并不必然构成银行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