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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案三次判决中,对商标侵权的判定模式各不相同。商标首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因素。结合商标法规定,将侵权判定标准解读为:先判定是否符合双相似条件,满足后再以混淆可能性判断是否侵权。对双相似和混淆可能性的概念也需重新界定。反向混淆同样适用该逻辑模式,不过要在考量因素上额外考虑主观恶意和竞争可能性。以此来看,江苏卫视并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