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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于2014年7月16日发布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主要对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告要求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