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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业的建立,对于深化企业改革,规范政府和投资者的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许多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国有股份所占比重一般均在60%以上,国有股东实际上在企业的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再加上一些公司中,以原来的局长、处长代董事长,董事会与经理班子合二为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本文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问题谈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