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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是人类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发展之基。我国近几年加大了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力度,尤其是加大了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补贴。而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来看,有效的政府补贴是合作社发展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所以,在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成长和壮大中,政府补贴的行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农业补贴;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增收;法律制度
一、对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
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以农业生产者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兴办和运行,组织制度安排更接近于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被称为改革后我国农村的新型合作组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非完全由农民自己创建,而是呈现多元主体兴办的特点,除农民以外,主要有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1.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在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设立上,要规定最低人数限制;要用制度规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会员控制,核心是“利用”二字,达到会员控制雇员,而不是雇员控制会员,就是说在合作组织内部,要充分的利用人员和人员关系,争取做到会员入会就有主动权和自主权,从而更好的良化社员在组织里的地位;要重视合作社的三要素:农民个人产权,农民活动分子,政府支持。农民个人产权与组织内部资金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避免资金混乱造成合作组织内部的混乱;农民活动分子是合作组织内部机构的成立,是理事长、理事、经理产生的主要依据;政府支持是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方面。
2.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与社区合作组织、政府之间的关系。社区合作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区群体,如社区幼儿园、社区医院、社区工业企业等。它是人类的组织形式中的一部分,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稳定的合作形式。有人认为社区合作组织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之间存在着矛盾,但是笔者认为他们之间是不矛盾的,首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具有相对独立性,发展上要依靠社区组织和政府的支持;其次,社区合作组织不应该限制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其中更要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支持;最后,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要在政府、法律上给予帮助,政府的功能是“扶持、引导、服务、规范”。
二、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立法的必要性
1.现行农业补贴政策的缺陷。从补贴的形式来看,农业补贴可以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政府对农业补贴政策与农民收入关系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研究,不同的补贴方式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作用也不尽相同。(1)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此项主要是对粮食生产和市场买卖(流通)来进行补贴。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程度有限,在补贴工作中,补贴力度太小,对种粮农民的激励作用不大。近年来,由于粮食价格低,种地的成本比较高。很多在家务农的农民都选择进城打工,如果农民工打工每天按50~80元来计算,一个月就是1500~2400元,而很多地区每亩地的补贴只有60元,每亩补贴只是相当于农民一天的打工收入。很显然,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农民当然愿意出去打工胜过在家种地。(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不仅拉动了全县农民对农业机械的需求,而且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来增加农民的非农业收入。农机购置补贴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大型的农机具比较昂贵且补贴额度低,调动不了农民购买的积极性;补贴产品范围受限,难以满足不同区域农业生产需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民不知道怎么去获得补贴。一个农民在农机销售店,全额付款购买了一台联合收割机,购买时经销商承诺这台机器属于国家农机补贴的机型,可以享受国家的农机补贴。农机买到家后,却在咨询农机部门后被告知,没有经过申请,直接全额购买了机器,丧失了获得补贴的基本条件。可是经销商事先并没有告诉他该如何申请农机补贴,最终痛失了几万元补贴。(3)燃油税补贴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计划取消养路费、运管费等六项收费,开征燃油税,实现由费改税的转变,建立按消耗燃油量纳税的运行体制。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农民并不是受益者,反而是受害者。农忙时机,农用油价格肯定会上涨,农机作业成本就会不断的上升。有农机具的农机具就要提高农业机械收费的标准,最终把成本转嫁到另一边的消费者——农民头上。燃油补贴政策宣传的力度不够,大多数的农民只知道今年的补贴发了,根本不知道到底是农药、化肥还是燃油税的补贴。还有些地区的农民甚至不知道是什么钱、补贴什么、作什么用的,对国家政策一无所知。从以上我们的分析中了解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存在着巨大的弊端,尤其是农业补贴的对象方面。也就是说光靠对农民的补贴还是解决不了现行农业补贴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所以我们在立法上应该大胆的创新,应从对农民补贴转向补贴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2.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立法的必要性。虽然农业补贴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收入,导致农民的利益还是没有得到根本的保障。农民利益之所以存在丧失和被侵蚀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没有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农业利益集团,单个分散的农民在其他市场主体面前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利益冲突中往往陷于不利的境地。中国人口众多,利益代表主体的缺失使国家与农民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中介桥梁,信息传导不充分,许多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其运行成本都比较高,从而降低了补贴资金运行的效率。所以,通过立法赋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农民利益代表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他们在农业补贴中的积极作用,对补贴过程中农民权益维护具有重大的意义。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专业合作社、联合体、服务中心、甚至公司等称谓出现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数量越来越多。
三、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立法的可行性
基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一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财政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始终给予了大力支持,并在支持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统计,总共支持了800多个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截止2006年,专项资金已经增加到8000万元。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自身的发展以及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依据世贸组织对于农业补贴的规定,对农业和农业生产者给以适当的补贴。已经承诺放弃出口补贴,因此我国农业补贴主要是指国内支持,包括“黄箱”和“绿箱”两个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的补贴绝大部分是“黄箱”补贴,即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以及种子肥料等补贴,这些补贴约占整个农业补贴的70%。那么它从补贴方面来看立法的可行性到底如何呢?
首先,我国在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方面有着深厚的土壤。在完全按照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补贴政策能够弥补我国在长期的市场化的发展中财政倾斜的问题,在这个土壤中生存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国的发展国情。其次,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渊源来看。以家庭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确立后,在原生产大队(队)的基础上形成的村社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村社合作经济的作用已经逐渐扭曲和变异,无可奈何地自然充当着各级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载体,以至于经济上相当一部分村社合作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几乎丧失殆尽。恰恰此时,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诞生了,事实证明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而政府部门在下放的资金投入是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的最好证明。再次,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来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会员,既是技术推广者又是技术推广的受益者,技术与经济、推广与利润在协会是集二者于一身的统一体。
四、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立法的原则和目标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的原则,主要可以得出以下的几点:(1)经济组织原则。经济组织原则是指在组织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不仅要坚持高运行效率原则,还要坚持低运行成本原则。(2)以资金为主实物为辅的补助原则。政府在给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资金补贴的同时,应该通过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实物为辅的补贴。(3)培训原则,政府应当在制定法律规定的同时,定期的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成员进行补贴制度上的培训。其次,我们再来看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的目标。(1)完善基础设施建设。(2)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3)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系列开发农产品,提高加工深度和产品档次,增加附加值,从而迅速拉动农民收入增长。
五、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执法的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和地方没有适时地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示范章程进行指导,而民间有普遍存在合作社基本知识的供给短缺,使得实践中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贴中生出许多的问题来。那么针对以上补贴中的不足,笔者认为可进行以下几点的完善。首先,调整农业补贴的对象。像种粮直补、经济作物的补贴等还是直接补贴给农民是最适合的。但是像农机具购置补贴、燃油税补贴等补贴给组织更为妥当,因为按现在农村的发展水平,农户购置那些大型的农具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小的,一般都是国家财政支持下的农业经济组织才可能买甚至用的上。其次,采用多种的补贴方式。在对农业补贴工作中,除了政府定期给农户财政补贴外,还应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发行政府证券等手段,发挥财政投资对农业扶持、倡导的功能,引导银行、企业、个人投资农业项目,逐渐建立多渠道的农业投资体系。再次,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作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不仅仅是提供技术、信息和产品销售服务,更重要的是开展深加工领域的合作。最后,完善农业补贴法制。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业补贴法》,农业补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很多都是以政策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
在我国加入WTO背景下,补贴政策的市场化取向,既是一种趋势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与其被动改变不如主动迎接。在完善市场建设和制度建设上,应该发挥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自发的调节作用,还应该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在农业金融、农业保险、农业投资和担保等方面的制度的安排。在我国转轨经济大背景下,补贴政策的市场化改革仍然会遇到困境。要建立健康长效的农业补贴制度,全社会必须高度关注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各级政府必须完善相关政策,并明确自己的职责,切实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素质,为推行和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参考文献
[1]李长健,黄岳文,李昭畅.新农村建设中农业补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利益机制为视角[N].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2)
[2]朱炳辉.轻信经销商错过农机补贴.我能要求赔偿吗?[N].人民调解.解惑答疑.2009(7)
[3]赵碧洪.开征燃油税对农机作业的影响分析[N].四川农机报.2009(1)
[4]李长健,黄岳文,李昭畅.新农村建设中农业补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2)
[5]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J].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3)186
【关键词】农业补贴;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增收;法律制度
一、对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
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以农业生产者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兴办和运行,组织制度安排更接近于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被称为改革后我国农村的新型合作组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非完全由农民自己创建,而是呈现多元主体兴办的特点,除农民以外,主要有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1.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在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设立上,要规定最低人数限制;要用制度规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会员控制,核心是“利用”二字,达到会员控制雇员,而不是雇员控制会员,就是说在合作组织内部,要充分的利用人员和人员关系,争取做到会员入会就有主动权和自主权,从而更好的良化社员在组织里的地位;要重视合作社的三要素:农民个人产权,农民活动分子,政府支持。农民个人产权与组织内部资金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避免资金混乱造成合作组织内部的混乱;农民活动分子是合作组织内部机构的成立,是理事长、理事、经理产生的主要依据;政府支持是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方面。
2.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与社区合作组织、政府之间的关系。社区合作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区群体,如社区幼儿园、社区医院、社区工业企业等。它是人类的组织形式中的一部分,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稳定的合作形式。有人认为社区合作组织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之间存在着矛盾,但是笔者认为他们之间是不矛盾的,首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具有相对独立性,发展上要依靠社区组织和政府的支持;其次,社区合作组织不应该限制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其中更要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支持;最后,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要在政府、法律上给予帮助,政府的功能是“扶持、引导、服务、规范”。
二、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立法的必要性
1.现行农业补贴政策的缺陷。从补贴的形式来看,农业补贴可以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政府对农业补贴政策与农民收入关系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研究,不同的补贴方式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作用也不尽相同。(1)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此项主要是对粮食生产和市场买卖(流通)来进行补贴。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程度有限,在补贴工作中,补贴力度太小,对种粮农民的激励作用不大。近年来,由于粮食价格低,种地的成本比较高。很多在家务农的农民都选择进城打工,如果农民工打工每天按50~80元来计算,一个月就是1500~2400元,而很多地区每亩地的补贴只有60元,每亩补贴只是相当于农民一天的打工收入。很显然,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农民当然愿意出去打工胜过在家种地。(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不仅拉动了全县农民对农业机械的需求,而且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来增加农民的非农业收入。农机购置补贴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大型的农机具比较昂贵且补贴额度低,调动不了农民购买的积极性;补贴产品范围受限,难以满足不同区域农业生产需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民不知道怎么去获得补贴。一个农民在农机销售店,全额付款购买了一台联合收割机,购买时经销商承诺这台机器属于国家农机补贴的机型,可以享受国家的农机补贴。农机买到家后,却在咨询农机部门后被告知,没有经过申请,直接全额购买了机器,丧失了获得补贴的基本条件。可是经销商事先并没有告诉他该如何申请农机补贴,最终痛失了几万元补贴。(3)燃油税补贴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计划取消养路费、运管费等六项收费,开征燃油税,实现由费改税的转变,建立按消耗燃油量纳税的运行体制。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农民并不是受益者,反而是受害者。农忙时机,农用油价格肯定会上涨,农机作业成本就会不断的上升。有农机具的农机具就要提高农业机械收费的标准,最终把成本转嫁到另一边的消费者——农民头上。燃油补贴政策宣传的力度不够,大多数的农民只知道今年的补贴发了,根本不知道到底是农药、化肥还是燃油税的补贴。还有些地区的农民甚至不知道是什么钱、补贴什么、作什么用的,对国家政策一无所知。从以上我们的分析中了解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存在着巨大的弊端,尤其是农业补贴的对象方面。也就是说光靠对农民的补贴还是解决不了现行农业补贴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所以我们在立法上应该大胆的创新,应从对农民补贴转向补贴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2.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立法的必要性。虽然农业补贴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收入,导致农民的利益还是没有得到根本的保障。农民利益之所以存在丧失和被侵蚀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没有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农业利益集团,单个分散的农民在其他市场主体面前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利益冲突中往往陷于不利的境地。中国人口众多,利益代表主体的缺失使国家与农民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中介桥梁,信息传导不充分,许多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其运行成本都比较高,从而降低了补贴资金运行的效率。所以,通过立法赋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农民利益代表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他们在农业补贴中的积极作用,对补贴过程中农民权益维护具有重大的意义。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专业合作社、联合体、服务中心、甚至公司等称谓出现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数量越来越多。
三、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立法的可行性
基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一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财政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始终给予了大力支持,并在支持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统计,总共支持了800多个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截止2006年,专项资金已经增加到8000万元。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自身的发展以及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依据世贸组织对于农业补贴的规定,对农业和农业生产者给以适当的补贴。已经承诺放弃出口补贴,因此我国农业补贴主要是指国内支持,包括“黄箱”和“绿箱”两个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的补贴绝大部分是“黄箱”补贴,即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以及种子肥料等补贴,这些补贴约占整个农业补贴的70%。那么它从补贴方面来看立法的可行性到底如何呢?
首先,我国在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方面有着深厚的土壤。在完全按照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补贴政策能够弥补我国在长期的市场化的发展中财政倾斜的问题,在这个土壤中生存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国的发展国情。其次,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渊源来看。以家庭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确立后,在原生产大队(队)的基础上形成的村社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村社合作经济的作用已经逐渐扭曲和变异,无可奈何地自然充当着各级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载体,以至于经济上相当一部分村社合作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几乎丧失殆尽。恰恰此时,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诞生了,事实证明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而政府部门在下放的资金投入是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的最好证明。再次,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来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会员,既是技术推广者又是技术推广的受益者,技术与经济、推广与利润在协会是集二者于一身的统一体。
四、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立法的原则和目标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的原则,主要可以得出以下的几点:(1)经济组织原则。经济组织原则是指在组织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不仅要坚持高运行效率原则,还要坚持低运行成本原则。(2)以资金为主实物为辅的补助原则。政府在给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资金补贴的同时,应该通过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实物为辅的补贴。(3)培训原则,政府应当在制定法律规定的同时,定期的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成员进行补贴制度上的培训。其次,我们再来看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的目标。(1)完善基础设施建设。(2)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3)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系列开发农产品,提高加工深度和产品档次,增加附加值,从而迅速拉动农民收入增长。
五、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补贴执法的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和地方没有适时地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示范章程进行指导,而民间有普遍存在合作社基本知识的供给短缺,使得实践中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贴中生出许多的问题来。那么针对以上补贴中的不足,笔者认为可进行以下几点的完善。首先,调整农业补贴的对象。像种粮直补、经济作物的补贴等还是直接补贴给农民是最适合的。但是像农机具购置补贴、燃油税补贴等补贴给组织更为妥当,因为按现在农村的发展水平,农户购置那些大型的农具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小的,一般都是国家财政支持下的农业经济组织才可能买甚至用的上。其次,采用多种的补贴方式。在对农业补贴工作中,除了政府定期给农户财政补贴外,还应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发行政府证券等手段,发挥财政投资对农业扶持、倡导的功能,引导银行、企业、个人投资农业项目,逐渐建立多渠道的农业投资体系。再次,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作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不仅仅是提供技术、信息和产品销售服务,更重要的是开展深加工领域的合作。最后,完善农业补贴法制。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业补贴法》,农业补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很多都是以政策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
在我国加入WTO背景下,补贴政策的市场化取向,既是一种趋势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与其被动改变不如主动迎接。在完善市场建设和制度建设上,应该发挥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自发的调节作用,还应该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在农业金融、农业保险、农业投资和担保等方面的制度的安排。在我国转轨经济大背景下,补贴政策的市场化改革仍然会遇到困境。要建立健康长效的农业补贴制度,全社会必须高度关注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各级政府必须完善相关政策,并明确自己的职责,切实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素质,为推行和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参考文献
[1]李长健,黄岳文,李昭畅.新农村建设中农业补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利益机制为视角[N].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2)
[2]朱炳辉.轻信经销商错过农机补贴.我能要求赔偿吗?[N].人民调解.解惑答疑.2009(7)
[3]赵碧洪.开征燃油税对农机作业的影响分析[N].四川农机报.2009(1)
[4]李长健,黄岳文,李昭畅.新农村建设中农业补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2)
[5]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J].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