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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刊理由
如今,中国社会正步入“五化两转”(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风险时代”,不协调、不科学、不可持续的负面效应和社会断裂加剧,社会管理面临着严峻“考验”和挑战。
就云南来说,公众对于社会管理的成效不满较多,对于社会的治理能力信心较低。危机事件发生的敏感性、连带性增强,持续性和反复性加剧。如何创新云南社会管理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云南社会管理创新“三问题”
管理社会的法律意识不强。科学发展观提出至今,各种强拆、占地、违法改制、破坏和污染环境的现象依然屡屡发生,暴露了我们以GDP挂帅的政绩观还没有实质改变,各级党政领导运用法律管理社会的法律意识不强。一些地方为了所谓的发展和短暂的和谐,存在野蛮打压、粗暴掠夺式的“人治”方式,存在着“乱开口子”,随意批示、突击作战、“花钱买平安”的“运动式”方法,随意突破法律边界,规则形同虚设,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不强,“信法不信权”“信法不信访”“信法不信闹”的氛围还没有形成,在“法律轨道内解决矛盾冲突”的意识还没有真正树立。
管理社会的理念和方式不高。我们习惯把管理当成管束、管控、管制,习惯了传统的、自认为管用的、数十年来延续下来的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管控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薄,硬管理有余,软管理不足,管理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张白卷。管理手段单一,管理方法老套,政府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社会事务。多头管理,相互推委、扯皮,越位、缺位或错位的情形依然存在。
管理社会的主体素质不强。现在的社会管理基本上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政府唱独角戏,包打天下,包揽所有社会事项。社区单位、基层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权力有限、作用有限,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不高,渠道不畅。一些政府部门的管理决策自以为是、不诚信、甚至腐败,不仅没有取到应有的表率、榜样的引导作用,反而更加助长了一切都不再相信、不敢相信、不能相信的社会气候。一些群体性矛盾发生的背后所折射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问题,还暴露出社会对执政者、管理者的焦虑与迷茫。
云南社会管理需坚持“四项管理”
法治化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和管理,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要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解和仲裁者的角色,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制度化手段。越是严峻的、紧迫的问题,越是民众关注大、反映强烈的问题,越不能以权代法,越要注意规则和讲究法律。
服务性管理。管理不是要把社会管住、管死,而是要转变管理方式,体现服务功能。人们内部矛盾,靠简单“管”“压”“控”,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埋下动荡的种子。管理中要体现服务,要真正以人为本,防止把社会管理简单地演变为一种社会控制。实现由传统的防范型管理向服务型、平等型、无偿型的管理转变。
参与性管理。多元、流动的社会继续沿袭“一方独大”的管理模式已不管用,需要吸纳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并与之互动、协商。政府应从“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领域逐渐退出,把该市场做的事还给市场,把该社会做的事交给社会。建立有限政府,发展壮大社会组织的“社会协同”作用,释放社会力量的潜能,加强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
民主化管理。对于一些重大的政策、重大项目,一些涉及社会公平、民生以及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领域,要认真听取社会意见,搞好社会听证,让社会参与监督;要建立社会公共政策的公众参与机制,保证公众参与,消除政府与公众的隔阂。
云南社会管理创新中司法与
行政互动的对策
有法必依,依法管理
从现阶段的情况看,我们出现了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严重不平衡的问题,应该将单方面注重经济建设的思路调整到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并重,合理评估和处理好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关系。只有依法,才能为云南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常态化手段和重要支撑。
云南的发展不能只讲经济的GDP,更要讲法治的GDP,要从大局、从长远考量,依法管理社会。继续推进法治云南、法治政府的落实,塑造法治云南的未来形象,管理者不能以现实的合理性为由,随意突破现行法律,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法律来管理社会;云南的发展必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不能离开法律“单腿”跨越,不能违背法律的底线热衷于搞哗众取宠的形象工程;培育公民依法表达诉求、主张权利、履行义务、解决纷争的法治选择,促进社会管理由运动式向法治化管理转变;一旦诉诸法律解决,必须不折不扣地依法,尊重司法,敬畏法律,坚决杜绝违背法律的社会管理;重视发挥司法的管理作用,司法不仅仅是简单地断是非、解纠纷,更重要的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的立足点和工作基础。
能动司法,积极服务
司法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被动的纠纷解决,还要承担起维护社会管理,服务大局的重担。妥善处理好法律与政策、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关系,以民众满意为基础,实现“与时俱进,与理相通,与法相合,与社会相融”的效果;延伸好司法服务,开展好法律释明、权利告知、风险提示、调查取证、判后答疑等诉讼指导活动,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协调联动,合力推进
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不能“单打独斗”,要打“组合拳”,本着“协同治理、风险共担”之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管理合力,优化社会管理效果,与多元主体整合优势、互补职能,整体推进。努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的大调解机制,齐心协力推进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有效破解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建立完善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及终结机制,合力化解涉诉信访难题。
积极建策,有效参与
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手臂”。实现由“应对型服务”向“常态化服务”的转变,及时准确地把握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建立健全畅通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强化司法民主,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联系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陪调”“陪审”“陪执”及至“陪访”联动办案机制:完善简易审判方式,推行巡回就地办案方法,送法下乡,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环节、第一时间,减少当事人讼累;加强法律、司法程序和诉讼知识的宣传,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通过教育引导人们依法办事、依规诉讼:做好司法建议,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社会管理的苗头性、倾向性、源头性问题,总结和发现存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问题和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的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管理更加合法化,引导社会行为更加规范化。
总之,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实现云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推进法治云南、法治政府建设,涉及到社会管理的大问题。云南社会管理创新不能以付出更大的无知和牺牲为代价,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不能离开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管理社会的水平和能力,云南应在此发力,云南应在此创新。
如今,中国社会正步入“五化两转”(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风险时代”,不协调、不科学、不可持续的负面效应和社会断裂加剧,社会管理面临着严峻“考验”和挑战。
就云南来说,公众对于社会管理的成效不满较多,对于社会的治理能力信心较低。危机事件发生的敏感性、连带性增强,持续性和反复性加剧。如何创新云南社会管理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云南社会管理创新“三问题”
管理社会的法律意识不强。科学发展观提出至今,各种强拆、占地、违法改制、破坏和污染环境的现象依然屡屡发生,暴露了我们以GDP挂帅的政绩观还没有实质改变,各级党政领导运用法律管理社会的法律意识不强。一些地方为了所谓的发展和短暂的和谐,存在野蛮打压、粗暴掠夺式的“人治”方式,存在着“乱开口子”,随意批示、突击作战、“花钱买平安”的“运动式”方法,随意突破法律边界,规则形同虚设,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不强,“信法不信权”“信法不信访”“信法不信闹”的氛围还没有形成,在“法律轨道内解决矛盾冲突”的意识还没有真正树立。
管理社会的理念和方式不高。我们习惯把管理当成管束、管控、管制,习惯了传统的、自认为管用的、数十年来延续下来的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管控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薄,硬管理有余,软管理不足,管理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张白卷。管理手段单一,管理方法老套,政府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社会事务。多头管理,相互推委、扯皮,越位、缺位或错位的情形依然存在。
管理社会的主体素质不强。现在的社会管理基本上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政府唱独角戏,包打天下,包揽所有社会事项。社区单位、基层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权力有限、作用有限,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不高,渠道不畅。一些政府部门的管理决策自以为是、不诚信、甚至腐败,不仅没有取到应有的表率、榜样的引导作用,反而更加助长了一切都不再相信、不敢相信、不能相信的社会气候。一些群体性矛盾发生的背后所折射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问题,还暴露出社会对执政者、管理者的焦虑与迷茫。
云南社会管理需坚持“四项管理”
法治化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和管理,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要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解和仲裁者的角色,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制度化手段。越是严峻的、紧迫的问题,越是民众关注大、反映强烈的问题,越不能以权代法,越要注意规则和讲究法律。
服务性管理。管理不是要把社会管住、管死,而是要转变管理方式,体现服务功能。人们内部矛盾,靠简单“管”“压”“控”,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埋下动荡的种子。管理中要体现服务,要真正以人为本,防止把社会管理简单地演变为一种社会控制。实现由传统的防范型管理向服务型、平等型、无偿型的管理转变。
参与性管理。多元、流动的社会继续沿袭“一方独大”的管理模式已不管用,需要吸纳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并与之互动、协商。政府应从“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领域逐渐退出,把该市场做的事还给市场,把该社会做的事交给社会。建立有限政府,发展壮大社会组织的“社会协同”作用,释放社会力量的潜能,加强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
民主化管理。对于一些重大的政策、重大项目,一些涉及社会公平、民生以及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领域,要认真听取社会意见,搞好社会听证,让社会参与监督;要建立社会公共政策的公众参与机制,保证公众参与,消除政府与公众的隔阂。
云南社会管理创新中司法与
行政互动的对策
有法必依,依法管理
从现阶段的情况看,我们出现了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严重不平衡的问题,应该将单方面注重经济建设的思路调整到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并重,合理评估和处理好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关系。只有依法,才能为云南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常态化手段和重要支撑。
云南的发展不能只讲经济的GDP,更要讲法治的GDP,要从大局、从长远考量,依法管理社会。继续推进法治云南、法治政府的落实,塑造法治云南的未来形象,管理者不能以现实的合理性为由,随意突破现行法律,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法律来管理社会;云南的发展必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不能离开法律“单腿”跨越,不能违背法律的底线热衷于搞哗众取宠的形象工程;培育公民依法表达诉求、主张权利、履行义务、解决纷争的法治选择,促进社会管理由运动式向法治化管理转变;一旦诉诸法律解决,必须不折不扣地依法,尊重司法,敬畏法律,坚决杜绝违背法律的社会管理;重视发挥司法的管理作用,司法不仅仅是简单地断是非、解纠纷,更重要的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的立足点和工作基础。
能动司法,积极服务
司法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被动的纠纷解决,还要承担起维护社会管理,服务大局的重担。妥善处理好法律与政策、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关系,以民众满意为基础,实现“与时俱进,与理相通,与法相合,与社会相融”的效果;延伸好司法服务,开展好法律释明、权利告知、风险提示、调查取证、判后答疑等诉讼指导活动,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协调联动,合力推进
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不能“单打独斗”,要打“组合拳”,本着“协同治理、风险共担”之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管理合力,优化社会管理效果,与多元主体整合优势、互补职能,整体推进。努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的大调解机制,齐心协力推进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有效破解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建立完善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及终结机制,合力化解涉诉信访难题。
积极建策,有效参与
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手臂”。实现由“应对型服务”向“常态化服务”的转变,及时准确地把握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建立健全畅通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强化司法民主,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联系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陪调”“陪审”“陪执”及至“陪访”联动办案机制:完善简易审判方式,推行巡回就地办案方法,送法下乡,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环节、第一时间,减少当事人讼累;加强法律、司法程序和诉讼知识的宣传,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通过教育引导人们依法办事、依规诉讼:做好司法建议,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社会管理的苗头性、倾向性、源头性问题,总结和发现存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问题和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的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管理更加合法化,引导社会行为更加规范化。
总之,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实现云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推进法治云南、法治政府建设,涉及到社会管理的大问题。云南社会管理创新不能以付出更大的无知和牺牲为代价,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不能离开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管理社会的水平和能力,云南应在此发力,云南应在此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