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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4]43号5月2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3]23号)下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较好地完成了2013年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以下简称供煤工作)任务。但是,一些地区还存在发放对象把握得不够准确、组织和宣传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供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农收户、常住农牧户和低收入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