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反补贴与反倾销比较及同时适用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yxtry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指出反补贴与反倾销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为反补贴与反倾销的同时适用提供了基础,在WTO体制下同时适用反补贴和反倾销不仅具有合法性,也有其自身的合理性。
  关键词反补贴 反倾销 WTO
  中图分类号:f1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97-02
  
  近年来美加等国连续对我国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我国继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又成为反补贴的最大受害国。因此,比较反补贴与反倾销的异同,分析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反补贴与反倾销的区别
  (一)反补贴与反倾销在法律性质上的本质区别
  首先,从主体上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都属于政府行为,WTO有权对它们加以约束,所以在WTO中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而倾销属于企业行为,不在WTO规范约束的范围,所以在WTO中只能有《反倾销协定》,却不可能出现“倾销与反倾销协定”。
  其次,反补贴与反倾销针对的对象不同。反补贴针对的是出口国的政府,虽然调查中可能要牵涉到出口国国内的企业,但是主要对象还是政府;而反倾销针对的是出口国的企业。反补贴必须证明政府补贴的存在,而反倾销要证明企业存在倾销行为。
  (二)反补贴与反倾销在认定上的差异
  补贴的计算方式不如倾销的计算方式明确,反补贴的认定要比反倾销的认定要困难。反倾销主要是从价格上认定,《反倾销协定》对倾销认定、损害界定和两者的因果关系做了详细阐述,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幅度、倾销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产品的市场份额等。反补贴认定就困难很多,首先要区分这些补贴是不是可申诉补贴,然后才能认定补贴的存在,包括补贴产品的数量、补贴幅度、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补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和损害程度等。
  (三)反补贴与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差异
  反补贴的调查程序主要包括:发起调查;确立与相关的外国政府及当事方的磋商机制;对补贴及损害存在与否的初步确定程序;临时措施;对补贴及损害的最终确定;调查的暂停与终止;主管部长的复核程序;司法复核程序八个阶段。而反倾销的调查程序主要包括:程序的发起、调查、初裁、终裁、复审、司法审议六个阶段。邀请磋商是发起反补贴调查成员方的义务,《SCM协定》要求进口方主管机构在接受国内产业有关申请后,最迟应在发起调查前邀请被调查的成员方进行磋商,以澄清有关被指证的事项,寻求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而在反倾销调查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二者的调查期限也不同,虽然反补贴的认定要比反倾销的认定要困难,但是反补贴调查的期限一般要比反倾销的短,这也正是其不合理的地方。
  (四)反补贴与反倾销的适用范围不同
  尽管补贴普遍存在于一国经济政策中,但并不是对所有补贴都可以被采取反补贴措施,只有对那些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可以适用反补贴措施。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一些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也可以使用而不受反补贴措施的约束。相反,只要是倾销并产生了损害,几乎都可以适用反倾销措施。所以可适用反补贴措施的范围比反倾销措施的要小。
  (五)反补贴与反倾销使用的救济措施不同
  《SCM协定》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措施:一种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另一种是通过实施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救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手段包括征收反补贴税和撤销WTO的减让义务;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考虑实际效果,价格承诺也可以看作救济措施的一种形式,不过反补贴与反倾销价格承诺的方式有所不同。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商同意修改其价格;二是出口方政府承诺取消或限制补贴,或者消除补贴的影响。而在反倾销的价格承诺中,不存在政府承诺。
  (六)反补贴与反倾销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不同
  《反倾销协定》第15条规定: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应给予“特别考虑”,在征收反倾销税会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实施之前应尽力寻求“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与抽象,发展中成员在反倾销实践中并未获得任何特殊的优惠待遇。《SCM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问题规定得较为详细,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特殊待遇:一是延长取消禁止性补贴的过渡期,二是放宽适用可诉补贴,三是微量补贴规则。
  (七)反补贴与反倾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不同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问题,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最初认为,反补贴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低价销售只能适用反倾销。后来态度有所改变,认为反补贴虽然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导向产业”。最近,美国直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却没有提出足够合理的依据,引起了学者激烈讨论。而反倾销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障碍,进口国可以使用“替代国”的价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存在倾销与否。
  二、反补贴与反倾销的联系
  (一)反补贴与反倾销的制度设计目的相同
  反补贴和反倾销都是WTO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都是针对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设计这两个制度的最终目的有两个:从WTO的角度看,是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竟争秩序,防止對自由贸易的扭曲;从发起调查国来看,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受损害。
  (二)反补贴与反倾销在认定上的相似性
  在认定上,反补贴与反倾销都要求有补贴或倾销、损害以及补贴或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两者在“产业”及“相似产品”的定义、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上基本相同。
  (三)反补贴与反倾销调查程序和救济途径相似
  反补贴与反倾销实施的基本程序都要经过申请、审查立案、调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等阶段。《SCM协定》和《反倾销协定》都规定,由受到影响的国内产业或者其代表或者主管当局提出书面申请开始;主管机关进行立案、调查、行政复议,当事方对复议结果不复可以提请司法审查。
  (四)反补贴与反倾销最终措施的形式在本质上相同
  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都由进口国政府经济贸易主管机构负责立案、调查、裁决和实施的,其性质都是保护国内产业的国内行政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最终措施通常都是一种抵消性的特别进口关税,在本质上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对倾销产品征收的税称为反倾销税,对补贴商品征收的税则称为反补贴税。
  (五)反补贴与反倾销最终措施的实施期限相同
  反补贴与反倾销最终措施的实施期都不得超过从施加日起或最近审查日起的5年,5年期满时,如果经过“日落复审”证明仍然存在补贴或倾销并且造成了损害,那么反补贴或反倾销措施就可以继续使用,而且既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也没有次数的限制,而且WTO的相关协议并没有规定强制性的逐步放宽要求。
  (六)反补贴与反倾销措施的可替换性
  反补贴与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是相互影响的,在实践中,补贴本身就是引起倾销的一个原因,补贴的一个结果就是可能导致倾销。所以可以用反倾销措施代替反补贴措施,但是反补贴措施不可以代替反倾销措施。
  三、反补贴与反倾销的同时适用
  反补贴与反倾销之间的密切关系为二者的同时适应提供了基础,WTO体制下同时适用反补贴和反倾销不仅具有合法性,也有其自身的合理性。
  (一)WTO体制下同时适用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合法性
  GATT第6条第5款对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作出了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
  出口补贴往往与倾销的结果相同,都会导致一国产品在国外市场上低价销售,并会给进口国国内产业带来损害。这里的“相同情况”应该是指,倾销和出口补贴均能造成的出口产品的低价销售以及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而不“同一产品”。
  GATT第6条5款的重点并没有落在“不得对进口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上,而是落在了不得对进口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上。这表明,该条款禁止的不是“同时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行为本身,而是对同一产品的低价销售同时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双重补偿”行为。
  对GATT1994第6条5款的正确理解应该是:任何进口成员国政府不得为了补偿倾销所造成的相同情况(产品的低价销售及对进口国国内工业损害)而对进入其领土的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也不得为了补偿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产品的低价销售及对进口国国内工业损害)而对进入其领土的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可见,WTO规则并不禁止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双反”措施,只是禁止对补贴或倾销所造成的“同一种损害结果”同时适用“双反”措施。当在一个产品上存在出口成员国政府提供的是《SCM协定》规定的禁止性补贴或可诉性补贴,同时还存在出口企业与补贴无关的倾销行为,而单独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不足以补偿所造成的损害时,进口成员国是可以对该进口产品同时适用“双反”措施。而且在国际实践中,已经默认了同时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做法。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经常是同时进行的,结果往往是同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二)同时适用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合理性
  同时适用反补贴和反倾销也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尤其是从调查国的角度看,同时适用反补贴和反倾销更符合发起调查国的利益,所以经常被同时适用。
  1.反倾销和反补贴互为补充,同时发起有利于成本节约。反倾销与反补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在调查程序、救济措施、认定损害时的考虑因素等大部分方面都具有相似性,这使得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合并调查可以互为补充,减少调查费用和时间,节约成本。
  2.反倾销和反补贴相互结合,同时发起贸易保护效果更好。反倾销主要针对微观层面的产品、企业;反补贴则针对宏观层面,牵涉到政府政策、体制、行业。反倾销可以使进口国企业获益,而反补贴可以成为进口国政府获得政治和经济利益的筹码。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同时适用,可以满足进口国多方面的利益诉求,救济措施更有力,贸易保护效果更好。
  3.反倾销和反补贴负担叠加,同时发起加大了应对难度。反补贴和反倾销合并调查既调查相关产业,又涉及政府行为,这就要求企业和政府紧密联合起来共同应对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政府来说,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两项信息量特别大的答辩的难度很大。
  综上所述,我国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做好应对“双反”调查的准备。
  
  参考文献:
  [1]蔡春林.贸易救济法.北京:對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2]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3]欧福永.反倾销和反补贴与保障措施之比较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3(3).
  [4]臧立.WTO法律体系下实施“双反”措施的合法性研究——由“美国对华铜版纸案”引发的思考.法商研究.2008(1).
其他文献
目的探讨倍美力在绝经妇女取环术中的疗效分析。方法将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92例要求在我院取环的绝经妇女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观察组行取环术前口服倍美力,对照组未使用
目的 了解上海地区不同年龄组人群甲型H1N1流感血清抗体水平,对人群中甲型H1N1与2008-2009年季节性流感疫苗株A/Brisbane/59/2007(H1N1)的血清抗体水平进行分析比较.方法应用常规微量血凝抑制试验(micro-hemagglutination inhibition test,HI)对上海地区不同年龄组(0~5月龄、6月龄~4岁、5~24岁、25~59岁和≥60岁)人群进
奥运会不可避免地给举办城市遗留下大量的体育场馆。这些大型的、偏远的建筑将成为城市的负担。本文首先质疑这类标志性体育场馆的魅力和价值,之后提出改造城市体育场馆的传
本文分析和总结了山东大学制药工程专业建设的特色与优势,介绍了制药工程专业的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生实习和创新能力培养等方面的情况。
目的 总结分析重型颅脑损伤急性脑肿胀,尤其伴有硬膜下血肿的病例,采取发际内额部冠状切口入路治疗经验.方法 60例病人中,发际内额部冠状切口30例(A组),传统去骨瓣减压术30例
关键词:复极综合征;排尿;变异性心绞痛  中图分类号:R541.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954(2010)03-0191-01  doi:10.3969/j.issn.1671-4954.2010.03.011     1病历介绍  患者,男,58 岁,因排尿后突感心前区闷痛 2 h 于 2003 年9 月 4 日早上 6 :00来我院急诊。患者平素身体健康,病后自觉心前区有重压感
中央电视台在济南奥体中心搭建了四个演播室来报道整个全运会赛事,而设计一个演播室系统,系统集成和调试非常重要。本文对第十一届全运会中央电视台前方报道中心《全运·风云
重型肝炎的病情凶险,病死率高,是目前肝炎治疗的难点之一。虽然近年来各种新的保肝药物不断问世,但重型肝炎的病死率仍在70%以上[1]。其中血浆置换(PE)具有简单、安全、高效
目的 观察用氟保护漆来预防正畸患者邻面去釉后龋病与脱矿发生的临床效果.方法 选择52例需进行邻面去釉术的正畸患者,随机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试验组在邻面去釉术后,用氟保护漆涂布各治疗面,于即时和以后每半年涂布1次;对照组在邻面去釉术后,用橡胶抛光杯给予治疗面以物理抛光.每6个月检查记录1次,24个月后进行对比观察.由2名检查者在盲法条件下独立地检查患者12颗上下颌前牙治疗邻面的患龋和脱矿情况,记录龋
目的 观察中西医结合治疗胫腓骨下端骨折的临床效果.方法 将39例患者通过中药活血消肿、手术治疗及后期通络止痛、功能锻炼,最大限度恢复关节负重及行走功能.结果 所有患者随访9~18个月,优良率为94.5%.结论 中药外用消肿止痛,活血通络,手术治疗恢复关节面及解剖关系,恢复关节功能,疗效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