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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债权物权化解动产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而且还造成了用益物权体系的残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用益物权,这使物权法上的概念更准确、逻辑更严谨,也有利于提高动产的利用效率。在我国,经公示的租赁权实质就是动产用益物权。应当赋予动产用益物权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完善动产用益物权的公示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