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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告知真相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导致被害人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进而违背真实意思处置财产、遭受损失,其不作为便有可能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当中的欺骗行为,成为不作为诈骗.基于明确刑法适用边界的考量,不作为诈骗的成立应以存在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在这一领域被滥用.不作为诈骗与不当得利的区分实际上是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关系在财产领域的体现,与默示诈骗的区分则代表了诈骗罪当中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这两种行为构造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