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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对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了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全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简易程序刑事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院一年来对开展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总结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办法,进而提出一些建议。
1.对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院在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共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7件,占受理刑事案的70%,开展诉讼监督的案件3件,提出了量刑建议书3件。从办理的案件来看,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在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1.1诉讼监督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一是诉讼监督重点有待于进一步突出。实践中,对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民利、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存在的违法问题监督还不够突出。工作中更多注重提出监督意见,但对意见的落实情况跟踪督促不够,监督的实效不够明显。二是诉讼监督的深度还待于进一步深化。部分检察人员在办案质量的把握上主要偏重于事实和证据,即保证案件捕得准、诉得出,但在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和行使侦查监督职责上,只停留在表面,而没有细查深挖。三是实际工作能力与新形势新要求还有距离,尤其是发现问题、行使监督职责的能力还不够强。有的基层检察院个别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意识薄弱,审查甄别证据、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不够高。
1.2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方法还需不断探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是在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方式比较单一。立案监督仅限于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件,对侦查机关立案后撤销及立案活动过程的监督未能有效掌握。在强制措施方面监督,侦查机关除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经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强制性侦查手段,如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刑事拘留等,均自行决定执行,缺乏有效监督。二是在审判监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审判监督主要以抗诉方式。对于一些程序性违法的情形也未能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督。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自诉案件,法院无需通知检察机关,因而对这两类案件还缺乏有效监督。还有二审法院书面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开庭,目前仍缺乏有效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上、下级之间有些案件请示过密,影响了检察机关对有些案件提出(提请)抗诉积极性,不利于抗诉工作的开展,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工作和加强监督。
1.3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法律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定,使法律监督不能到位或监督不力。一是法律对侦查监督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法,导致在实践中监督难、难监督的状况。同时侦查活动监督一般是事后监督,只能运用现行法律规定的口头纠正和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而法律没有明确对侦查机关不执行检察机关的决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侦查活动监督显得无力。二是现行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比较大,而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过于原则,增加了监督的难度,导致在抗诉问题上,将法院会不会改判作为抗诉的依据来考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权的行使。
2.通过调研需要提出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2.1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力度,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神圣使命。因此,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化法律监督职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大对刑事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力度。要加强对刑事立案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以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加强对刑事审判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定罪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的监督。并加强对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案件的监督。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违规留所服刑、不文明监管等问题。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防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深挖监管事故背后违法犯罪。加强对死刑执行临场监督,保障死刑执行依法进行。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和严肃性。要通过加强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2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法律监督,保障法律正确贯彻实施
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制度。侦查机关要对立案、破案、撤案、提请批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和整个侦查活动,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审判机关要重视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要對自行提起再审和其他应当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应自觉接受监督。刑罚执行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促进监管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要通过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强化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
2.3健全和完善自身制约监督机制,积极探索法律监督方式,着力促进法律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要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进一步强化自身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活动的内部监督,健全和完善检察自身制约监督机制。要严格执行自侦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真落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深化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要积极探索刑事诉讼监督方式,加强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等的沟通与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要进一步推进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推动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要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监督方式,不断促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平台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
2.4进一步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正确的执法观念
刑事诉讼监督要体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维护司法公正。要深入研究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切实解决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基本途径,积极推进检察队伍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切实加强对检察人员的专业化教育培训,努力培养更多具有精深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监督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切实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和水平,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1.对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院在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共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7件,占受理刑事案的70%,开展诉讼监督的案件3件,提出了量刑建议书3件。从办理的案件来看,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在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1.1诉讼监督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一是诉讼监督重点有待于进一步突出。实践中,对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民利、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存在的违法问题监督还不够突出。工作中更多注重提出监督意见,但对意见的落实情况跟踪督促不够,监督的实效不够明显。二是诉讼监督的深度还待于进一步深化。部分检察人员在办案质量的把握上主要偏重于事实和证据,即保证案件捕得准、诉得出,但在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和行使侦查监督职责上,只停留在表面,而没有细查深挖。三是实际工作能力与新形势新要求还有距离,尤其是发现问题、行使监督职责的能力还不够强。有的基层检察院个别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意识薄弱,审查甄别证据、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不够高。
1.2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方法还需不断探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是在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方式比较单一。立案监督仅限于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件,对侦查机关立案后撤销及立案活动过程的监督未能有效掌握。在强制措施方面监督,侦查机关除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经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强制性侦查手段,如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刑事拘留等,均自行决定执行,缺乏有效监督。二是在审判监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审判监督主要以抗诉方式。对于一些程序性违法的情形也未能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督。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自诉案件,法院无需通知检察机关,因而对这两类案件还缺乏有效监督。还有二审法院书面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开庭,目前仍缺乏有效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上、下级之间有些案件请示过密,影响了检察机关对有些案件提出(提请)抗诉积极性,不利于抗诉工作的开展,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工作和加强监督。
1.3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法律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定,使法律监督不能到位或监督不力。一是法律对侦查监督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法,导致在实践中监督难、难监督的状况。同时侦查活动监督一般是事后监督,只能运用现行法律规定的口头纠正和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而法律没有明确对侦查机关不执行检察机关的决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侦查活动监督显得无力。二是现行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比较大,而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过于原则,增加了监督的难度,导致在抗诉问题上,将法院会不会改判作为抗诉的依据来考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权的行使。
2.通过调研需要提出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2.1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力度,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神圣使命。因此,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化法律监督职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大对刑事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力度。要加强对刑事立案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以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加强对刑事审判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定罪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的监督。并加强对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案件的监督。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违规留所服刑、不文明监管等问题。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防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深挖监管事故背后违法犯罪。加强对死刑执行临场监督,保障死刑执行依法进行。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和严肃性。要通过加强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2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法律监督,保障法律正确贯彻实施
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制度。侦查机关要对立案、破案、撤案、提请批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和整个侦查活动,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审判机关要重视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要對自行提起再审和其他应当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应自觉接受监督。刑罚执行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促进监管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要通过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强化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
2.3健全和完善自身制约监督机制,积极探索法律监督方式,着力促进法律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要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进一步强化自身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活动的内部监督,健全和完善检察自身制约监督机制。要严格执行自侦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真落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深化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要积极探索刑事诉讼监督方式,加强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等的沟通与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要进一步推进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推动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要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监督方式,不断促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平台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
2.4进一步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正确的执法观念
刑事诉讼监督要体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维护司法公正。要深入研究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切实解决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基本途径,积极推进检察队伍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切实加强对检察人员的专业化教育培训,努力培养更多具有精深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监督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切实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和水平,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