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影《控方证人》和《全民目击》探究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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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电影《控方证人》是丈夫涉嫌杀人后妻子出庭作证,电影《全民目击》是女儿涉嫌杀人后父亲出庭作证。两部影片相通之处在于,无论是前部电影中的妻子,还是后部电影中的父亲,其出庭作证表面上看去似乎是为了弄清案件事实,查出杀人真凶,但实际上却是其处心积虑设计的“骗局”,最终目的是使自己的丈夫,女儿“脱罪”。 证人证言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法定证据之一,但相比于其他证据,它又是最复杂的一种法定证据,证人证言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可靠性和真实性,近亲属提供的证言经常是“有用又难用”。本文认为,我国立法中应当增设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兼顾人文关怀,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 控方证人 全民目击 亲亲相隐 证人证言 近亲属作证特免权
  作者简介:朱小兵,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80-02
  一、电影的剧情简介
  电影《控方证人》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1954年的英国伦敦,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韦菲爵士接到一桩美国人沃尔涉嫌杀人案件:沃尔结识了富婆弗伦奇太太,两人相见甚欢,弗伦奇太太甚至修改了遗嘱,把自己的8万英镑遗赠给沃尔,后来却惨遭杀害,警方将沃尔锁定为头号嫌疑人。法庭上,控方证人分别出场——赫恩警官,弗伦奇太太的女管家珍妮特,韦菲爵士精妙的将控方的证人证言一一推翻。开庭的第三天,控方请求法院传唤最后一位证人——沃尔的太太克里斯汀。她指控是沃尔杀死了弗伦奇太太。她的证言让韦菲爵士措施不及,退庭后,正在韦菲爵士一筹莫展时,突然收到一个神秘妇人的电话,她声称自己手上有一些克里斯汀信件。韦菲爵士后来利用这些新证据,通过一系列精彩的推理和辩驳,最终让陪审团裁定沃纳无罪并当场释放。故事似乎结束,但是真正的高潮出现在影片的最后。当人们陆续退出了法庭,克里斯汀慢慢地走过来对韦菲爵士说:“沃尔是得救了,是我们两人的功劳。你不是说过,陪审团不会相信一个深爱丈夫的妻子所做的不在场证明吗?这给了我灵感,所以我不为他作证,而要做控方证人。我说他有罪,而你拼命为他开脱,这样陪审团才会相信沃纳是无辜的。”此时,案件才真相大白,原来沃尔就是杀人凶手,而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和神秘妇人的信件这些都只是克里斯汀为了帮助沃尔脱罪精心设计的骗局,其目的只有一个——让陪审团对沃尔做出无罪的裁定。
  电影《全民目击》讲述了富豪林泰正准备与相恋四年的女明星杨丹结婚时,却不料传来噩耗:杨丹被杀死在地下停车场。警方通过侦查,锁定林泰的独生女林萌萌为犯罪嫌疑人并依法提起公诉。林泰将女儿视如生命般重要,为救女儿用尽招数,不惜伪造犯罪现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巧妙的将检察官童涛的注意力集中到自己的身上,最后成功将“杀害杨丹的凶手”指向自己,从而为女儿顶替了这桩罪名。
  二、电影的法律分析
  两部电影都涉及到亲属作证问题,电影《控方证人》是丈夫涉嫌杀人后妻子出庭作证,电影《全民目击》是女儿涉嫌杀人后父亲出庭作证。两部影片相通之处在于,无论是前部电影中的妻子,还是后部电影中的父亲,其出庭作证表面上看去似乎是为了弄清案件事实,查出杀人真凶,但实际上却是其处心积虑设计的“骗局”,最终目的是使自己的丈夫,女儿“脱罪”。两部电影中的案情真相的揭示可谓一波三折,不同主体提供的证人证言差异之大让人惊诧不已,最后的结局又是让人觉得“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究其原因,一方面,我们相信证人证言具有可采性,其与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结合构成证据体系,从而排除合理怀疑,还原案件真相,另一方面,我们也完全能从情感上接受,妻子或父母出于亲情的本能,会竭尽全力去保护丈夫,孩子,哪怕这种保护是违法的,自己因此也会构成窝藏,包庇抑或伪证罪,也会在所不辞,正所谓“法律之外还有亲情”。
  三、近亲属作证的境遇
  证人证言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法定证据之一,但相比于其他证据,它又是最复杂的一种法定证据,证人证言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可靠性和真实性。当证人是纯粹的第三人,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时候,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和真实性的因素就证人本身而言,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因素主要包括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年龄,性别等,主观方面因素包括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思想品质,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等。
  当证人与嫌疑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时候,这类证人证言是“既有用又难用”,“有用”是因为近亲属与犯罪嫌疑人有着天然的更为密切的联系,比较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情况,因此利用其近亲属来作证,是一条快捷又方便的途径。“难用”是因为在采用这类证言时,又不能不考虑作证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可能导致的证言真实性问题,出于家庭、伦理、亲情的考虑,人们会选择隐瞒相关事实,极有可能提供的是虚假证言 。
  四、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近亲属利益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上涉及近亲属利益的相关规定
  1.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可以突破“买卖不破租赁”。租赁人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4条,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四种例外情形,其中一种是“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由此看出,近亲属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可以突破“买卖不破租赁”的。设立“买卖不破租赁”的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主要原因是承租人为弱者,“居住为人生之基本需要,屋价高昂,购买不易,承租人多属于经济上弱者,实有特别保护之必要” 。
  2.宣告死亡时主体的先后顺序。《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了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即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之分的,若在先顺位的人如果不主张申请,那么在后顺位人是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之所以在此处规定了较为严苛的顺序限制,是因为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不仅导致财产关系发生变化,也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变化。因为配偶关系在身份关系中最为亲密,故排第一顺位,第二顺位是父母子女,顺次而下,因此顺位的排列是按照与被宣告人人身关系的远近而确定的,从这个顺位次序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近亲属利益的尊重。   3.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时,“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任何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可能再享有任何权利。但是由于自然人因侵权致死,或者死者的人格,遗体受到侵害,这些情形都会对死者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带来内心巨大的心灵创伤,因此有必要保护死者近亲属的权益,从而规定了近亲属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法上的规定
  盗窃近亲属,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两个层面来规范发生在家庭或者近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一般不将该行为视为犯罪,即不按照普通盗窃罪所确定的数额标准和次数标准来衡量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是否构成犯罪;即使确有必要应当按照盗窃罪来处理的,处罚时也应该和对一般人的盗窃行为的处罚区别对待,从宽处理,其主要考虑到盗窃者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亲密的关系,受害人更容易原谅盗窃者,同时这种行为相对于一般的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没有必要捅破亲情的这层“面纱”,司法解释对此情形做出了特殊规定。
  五、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近亲属作证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正义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的最低限度包括:(1)程序参与原则;(2)中立原则;(3)程序对等原则;(4)程序理性原则;(5)程序自治原则;(6)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 其中,程序参与原则要求参与者是基于自主和自愿参与诉讼,而不应该是被强迫的。实体公正表现为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保证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裁判的结果必须在个人正义和社会目标之间保持平衡,即兼顾刑罚的个人正义目标和刑罚的社会效果”。 证人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主体地位,如果为了一味的寻求事实真相,公权力逾越边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刺破家庭生活的安宁和近亲属之间的信任“面纱”,会直接伤害基本的社会关系。
  从上述讨论我国民法和刑法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是认可并保证近亲属的权益的,在这一点上民法和刑法的法哲学基础是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如果为了追求打击犯罪而漠视亲情关系,得不偿失,顾此失彼,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人权的观念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当规定近亲属的作证特免权,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兼顾人文关怀,从而实现公正而文明的诉讼,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注释:
  蒋瑜、谢剑峰.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因素分析.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31(3).
  韩忠谟.刑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
  汪海燕、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7.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451.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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