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有值得商榷之处.一是该第1条具有极强的扩张性和灵活性;二是第6条中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行为范围很难确定;三是第10条第1款将编造或故意传播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对此,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控制刑事打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