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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由于其互助、合作与扶弱的特性,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从结构上看似乎相当完整,但大多数农户被排除在正规商业金融供给渠道之外,现有法律规范也无法规范合作金融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农村信用社在运行中存在种种问题,面临诸多法律困境亟待解决.只要秉承自愿互助的理念,无需再分立新的组织,对农信社的改革落到实处才是农村合作金融的路径选择.